(一)財政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及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三部門《關于印發<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項目實施指南>的通知》(財辦庫〔2023〕52號),2023年3月22日印發
《指南》包括總則、可行性研究、設計與審查、政府采購、施工、檢測、驗收、附則共8章49條內容,適用于納入政府采購支持綠色建材促進建筑品質提升政策實施范圍的建設工程項目可研編制、設計與審查、政府采購、施工、檢測、驗收、第三方機構(預)評價全流程的相關活動,包括醫院、學校、辦公樓、綜合體、展覽館、會展中心、體育館、保障性住房等政府采購工程項目(含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
該指南規定:
在可研階段,應明確本項目的綠色建筑星級、綠色建材應用比例和裝配率目標值,編寫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專篇,并綜合考慮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的相關增量成本以及綠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購的成本節約。
在設計與審查階段,應編制綠色建材使用量清單,并對綠色建筑中綠色建材的應用比例進行核算。技術規格書應明確結構材料與構配件、建筑裝飾裝修材料、設備設施等綠色建材的指標要求。方案設計階段,應對照《需求標準》進行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設計策劃。
初步設計階段,設計成果文件中應明確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主要設計應用內容和建材技術參數。施工圖設計階段,設計成果文件應對照《需求標準》明確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主要設計內容、參數及具體構造和措施,并對前一階段獲取政府部門批復中的相關內容進行復核和深化。
在政府采購階段,采購人組織工程量清單和政府采購最高限價/招標控制價編制時,應納入《需求標準》的相關要求,包含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實施成本。對施工圖不明確之處,采購人應及時組織設計單位、編制單位進行溝通并形成書面文件。
《指南》要求,采購人梳理納入批量集中采購范圍的綠色建材應用數量,組織開展綠色建材集中采購應用量填報,在施工招標前報送財政部門和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綠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購實施方案等,編制采購文件,組織采購活動,分期分批實施批量集中采購。
采購文件和擬定合同中,應要求綠色建材供應商在參與采購活動時提供證明性文件作為核實依據。
在施工階段,施工單位應建立綠色建材進場專項臺賬。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項目應建立綠色建筑和綠色建材相關內容的專項資料檔案。
在檢測過程中,采購人要按照《需求標準》的相關要求在材料進場和履約驗收階段開展檢測報告核查以及相應的實體檢測。
在驗收階段,竣工驗收前,采購人應組織對綠色建筑、綠色建材、裝配式建造情況進行專項驗收,形成專項驗收報告并對驗收結果負責。
另外《指南》還提出,鼓勵推進綠色建材電子化采購交易,所有符合條件的綠色建材產品均可進入電子平臺交易,提高綠色建材采購效率和透明度;交付方面,納入政策實施范圍的項目,工程進度款支付比例應當不低于已完工程價款的80%。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國殘聯發布《關于印發<“十四五”時期社會服務設施建設支持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社會〔2023〕294號),2023年4月19日發布
《方案》明確到2025年,社會福利、退役軍人褒揚優撫、殘疾人服務設施條件進一步改善,管理服務專業化、規范化、智能化水平不斷提高,人員配置進一步強化,殯葬、退役軍人等體制機制改革邁出新步伐。這些社會服務設施建設項目最高按80%給予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
《方案》對社會福利服務設施、退役軍人服務設施、殘疾人服務設施等提出了建設任務以及相關標準。其中,社會福利服務設施建設標準包括:兒童福利設施,按照《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和《兒童福利院建設標準》(建標 145—2010)有關要求執行;未成年人保護設施,按照《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建設標準》(建標 111—2008)有關要求執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設施,按照《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建設標準》(建標 171—2015)有關要求執行。殯葬服務設施,殯儀館按照《殯儀館建設標準》(建標181—2017)有關要求執行;公益性骨灰安放設施,按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設標準》(建標 182—2017)有關要求執行;精神衛生福利設施,按照《精神衛生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MZ/T056—2014)和《關于印發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的通知》中附件 1《精神衛生專業機構建設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0〕2267 號)有關要求執行。
《方案》明確,各地民政、退役軍人、殘聯等部門要對本地區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項目全程監督管理,隨時掌握項目建設情況,及時督促項目開工,做到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到現場。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大綱及說明的通知》(發改投資規〔2023〕304號),2023年3月23日印發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大綱及說明(發改投資規〔2023〕304號),具體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通用大綱(2023年版)》《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參考大綱(2023年版)》和《關于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大綱的說明(2023年版)》(以下分別簡稱《通用大綱》《參考大綱》和《編寫說明》)。
一、可研大綱的主要內容和創新亮點
此次頒布的可研大綱與2002年的《指南》是承繼關系,對于大綱沒有涵蓋的可行性研究方法等內容,仍然適用《指南》有關規定。但相對于《指南》,可研大綱更加突出可行性研究重點內容的前后邏輯和統籌協調,重點補充完善碳達峰碳中和、擴大內需、自主創新、共同富裕、國家安全、數字經濟等體現高質量發展的內容。
1、關于《通用大綱》。共11個部分39條,主要包括項目概述、項目建設背景和必要性、需求分析與項目產出、項目選址與要素保障、項目建設方案、項目運營方案、項目投融資與財務方案、項目影響效果分析、項目風險管控方案、研究結論及建議等。《通用大綱》要求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重點聚焦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滿足基本需求時更加關注社會效果評價;在適用上,《通用大綱》屬于強制適用,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應按照大綱進行編寫,并作為項目審批的基本依據。
2、關于《參考大綱》。共10個部分38條,結構基本與《通用大綱》保持一致,但在具體內容上,《參考大綱》更加突出引導企業投資項目聚焦市場需求分析,合理測算企業投資收益,關注企業財務的可持續性,指導企業切實防范各類風險。《參考大綱》不具有強制性,屬于參考適用,主要是引導企業重視項目可行性研究,加強項目內部決策管理,促進依法合規生產經營,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3、關于《編寫說明》。共5個部分。第一、二、三部分主要明確了可研大綱的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和原則要求。第四部分按照《通用大綱》和《參考大綱》確定框架結構,重點闡述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及相應編寫說明。第五部分闡明了可行性研究報告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書等投資決策其他手續的關系。
此次頒布的可研大綱創新亮點在于,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在2002年《指南》基礎上,堅持以著力推動投資高質量發展為主線,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的總體思路,圍繞項目建設必要性、方案可行性及風險可控性等三大目標,更加注重發揮重大戰略、重大規劃和產業政策的引領作用,更加注重從項目全生命周期出發統籌擬定項目投融資和建設實施方案,更加注重經濟、社會、環境等新評價理念的應用,更加注重可行性研究重點內容的前后邏輯和統籌協調,將擴大內需、碳達峰碳中和、自主創新,以及投資建設數字化等新要求有機融入可行性研究制度規范。
二、可研大綱明確了開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原則要求
此次頒布的可研大綱,明確開展可行性研究工作要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的要求,圍繞項目建設必要性、方案可行性及風險可控性三大目標,將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等新理念新要求融入可行性研究,推動建立適應高質量發展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制度規范。
一是要貫徹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理念。可行性研究應從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角度出發,全面系統分析各環節涉及的因素,客觀進行經濟、社會、環境等影響論證評價,準確識別和管控各類風險,在此基礎上擇優提出項目建設實施方案,重點突出“四個強化”,即強化規劃政策符合性,強化投資建設全過程數字化應用方案分析,強化項目運營方案的比較分析,強化項目融資方案和財務可持續性保障分析。
二是要體現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根據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分類管理要求,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的不同側重。其中,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應突出經濟社會綜合效益,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財政可負擔性,合理確定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等,防范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企業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應突出經濟性,聚焦企業自主投資決策所關注的投資收益、市場風險規避等內容,引導企業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財務的可持續性。
三是要聚焦“三大目標、七個維度”的核心內容。無論是《通用大綱》,還是《參考大綱》都強調,可行性研究要圍繞投資項目建設必要性、方案可行性及風險可控性三大目標開展系統、專業、深入論證,重點要把握“七個維度”的研究論證內容。其中,項目建設必要性應從需求可靠性維度研究得出結論,項目方案可行性應從要素保障性、工程可行性、運營有效性、財務合理性和影響可持續性等五個維度進行研究論證,項目風險可控性應通過各類風險管控方案維度研究得出結論。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新修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發改委令2023年第2號),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新修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23年第2號),共6章、33條。
第一章 總則
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的工作內容和適用范圍,明確節能審查意見的作用和效力,以及節能審查相關工作財政經費保障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職責
規定國家和地方節能審查工作職責,明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地方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強調要加強部門間工作銜接。
明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時序要求,規定省級節能審查項目能耗管理權限,以及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條件。
規定區域節能審查實施條件和范圍,明確跨區域、打捆等項目節能審查工作要求。
第三章 節能審查
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報告編制內容、節能審查受理和節能評審要求,明確節能報告審查重點。
規定項目節能審查意見逾期、通過節能審查的項目發生重大變動等情況的處理方式,規定項目在投入生產、使用前進行節能驗收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 監督管理
規定國家和地方節能審查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強調節能審查機關應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對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節能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要將節能審查實施情況作為節能監察和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重要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規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節能服務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在節能審查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和處置措施。
加強節能審查違法違規行為信用監管,強調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措施。
第六章 附則
規定省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6年第44號)同時廢止。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的通知》(建質規〔2023〕1號),2023年4月19日發布并施行
《資質標準》是2022年12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的配套文件。
新修訂出臺的《資質標準》,從調整檢測資質分類、強化檢測參數評審、提高技術人員要求、加強設備場所考核、提高檢測數字化應用等多個方面進一步強化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管理,提高檢測機構專業技術能力,促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健康發展,保障建設工程質量。
《資質標準》主要修訂的內容:
第一,調整檢測資質分類,強化檢測參數考核。
分為二個類別:綜合資質+9個專項資質!
一是將檢測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和專項資質,其中專項資質分為建筑材料及構配件、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鋼結構、地基基礎、建筑節能、建筑幕墻、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橋梁及地下工程9個專項資質,更好地滿足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實際需要。二是將專項資質檢測內容細化至檢測參數,規定申請專項資質的單位要取得所申請專項資質的全部必備檢測參數,申請綜合資質的單位要取得9個專項資質全部必備檢測參數,強調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所涉及檢測項目的基本檢測技術能力,強化檢測技術能力考核,避免檢測機構因檢測技術能力不足出具虛假檢測數據或檢測報告。
第二,突出信譽資歷考評,提高主要人員要求。
綜合資質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正高級職稱!
一是明確申請綜合資質的單位應具有15年以上質量檢測經歷,申請主體結構及裝飾裝修、鋼結構、地基基礎、建筑幕墻、道路工程、橋梁及地下工程6項專項資質的單位應當具有3年以上質量檢測經歷,保證檢測機構具備基本從業經驗。二是要求申請資質的單位社會信譽良好,近3年未發生過一般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嚴控信譽不佳或屢出問題的劣質單位進入工程質量檢測市場。三是提高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注冊人員、技術人員的工作經歷、人員數量、技術職稱、注冊證書、年齡等相關要求,進一步保障檢測機構人員技術能力,提高工程質量檢測水平。
第三,強調信息化管理要求,保障檢測真實有效。
一是規定申請綜合資質的單位應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統,檢測業務受理、檢測數據采集、檢測信息上傳、檢測報告出具、檢測檔案管理等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確保工程質量檢測真實有效。二是規定申請專項資質的單位應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統,質量檢測活動全過程可追溯,進一步提高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應用水平,推動工程質量檢測行業轉型升級。
(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新舊資質標準過渡工作的通知》(建辦質函〔2023〕100號),2023年4月19日發布
一是自新標準發布之日起,申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應按照新標準提出申請。對于新標準發布之日前已經受理尚未作出許可決定的資質申請事項,申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的單位可以按照原標準要求繼續申請,或者按照新標準重新提出申請。按照原標準要求進行辦理的,頒發資質證書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標準要求進行辦理的,資質證書有效期5年。
二是自新標準發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到期的,資質證書統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三是按照原標準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的檢測機構應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標準申請重新核定。逾期未辦理重新核定的檢測機構,原資質證書作廢。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發布《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三、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同時廢止
(八)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全面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政辦發〔2023〕8號),2023年4月6日印發
市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的《北京市全面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是北京優化營商環境的第6版改革方案。
一、40個場景推廣“一業一證”改革
按照改革方案,本市將重點推廣“一業一證”改革,制定全市推廣“一業一證”改革行業目錄,完成藥店、餐飲店、便利店等40個場景改革,實現行業綜合許可憑證在全市范圍互認通用;建設“一業一證”網上申辦系統,將“一業一證”事項納入綜合窗口,實現“一表申請、一窗受理、一證準營”。
市場主體“準入即準營”備受期待。為此,北京將全面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清單之外一律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同時,在工程建設、市場準入等領域再推出30個以上告知承諾審批事項。
二、超600個服務事項將“掌上辦”
本市將出臺“一件事”集成服務推廣實施方案,制定“一件事”目錄清單,實現集成服務。
辦理服務質量和效率方面,“一件事”事項將全部納入市、區、街道(鄉鎮)政務服務大廳綜合窗口,推行“全程網辦”。市民也將在網上、手機上辦成更多事。方案提出,除涉密事項等特殊事項外,實現市、區兩級政務服務事項100%“全程網辦”,社保、醫療、住房、就業等領域600個以上服務事項“掌上辦”。
三、全面推行納稅繳費“網上辦”
加快建設一體化政策支撐平臺,逐步實現行政給付、稅費減免、財政補貼等政策“免申即享”“即申即享”全覆蓋。全面推行納稅繳費“網上辦”,實現95%以上稅費服務事項“全程網辦”、個人高頻稅費事項100%“掌上辦”。
四、規劃許可等事項承諾制、容缺辦
不斷提高投資和建設項目審批效率,推動一批重大項目實現早開工、早建設、早落地、早見效。
推廣“區域評估+標準地+承諾制+政府配套”改革;簡化項目前期辦理手續,繼續推行環評、水評、規劃許可等事項承諾制、容缺辦;優化項目建設管理,推行“分段施工”制,對施工現場具備條件的,企業可先期開展土方、護坡、降水等作業。
對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工程規劃許可、綠化許可、占掘路和占道施工許可等事項,分類實行非禁免批、并聯審批;實施報裝、勘查、施工、接入等事項聯合服務,實行水、電、氣、熱、通信、有線電視、網絡等全部服務事項“一口受理、一次踏勘、一站辦理”。
五、政策性住房不動產登記將全程網辦
推動不動產登記“網上辦”“合并辦”;拓展不動產登記“全程網辦”范圍。簡化不動產登記稅費繳納流程;為納稅人提供自主計算一手房、二手房交易相關稅費的公共服務。
五、社保繳費、公積金補繳將跨省通辦
協同發展的背景下,京津冀營商環境也將一體化發展。
推動實現京津冀企業注冊登記、營業執照遺失補領換發等業務“跨省通辦”,推動商事登記領域電子營業執照互認互通;符合條件的企業“一鍵遷移”涉稅信息。
在交通、旅游、醫療等重點領域推進京津冀三地守信聯合激勵和信用監管聯動;統籌開展稅務監管執法,京津冀全面統一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實施“首違不罰”事項快速辦理。
大力推進政務服務事項“跨省通辦”,新增19項“跨省通辦”事項,在移動端服務專區新增30項高頻辦理事項方便企業群眾異地辦事。
(九)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建立健全北京市公共建筑能效評估方法和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發改〔2023〕479號),2023年3月10日印發
本市公共建筑將設五級能效等級 低能效公建或納入差別化能源價格制度
根據方案,本市將分領域分階段開展公共建筑能效評估工作,對公共建筑能效進行分級,等級共分為五級,最低的五級能效公共建筑或被納入差別化能源價格制度。
一、現狀:公建占全市總能耗近三成,是節能降碳的重點領域。
進行能效評估的公共建筑類型包括:市區兩級黨政機關及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公共建筑;非國有單位的單棟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公共建筑面積超過總建筑面積50%的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能耗是建筑使用過程中的運行能耗,包括由外部輸入、用于維持建筑環境(如供熱、供冷、通風、照明等)和各類建筑內活動(如辦公、餐飲等)的用能;能源品種包括電力、熱力、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油品等全部建筑能源消費品種。
二、計劃:公共機構國有企業先行試點。
在公共建筑能效分級上,現階段以商業辦公、公共機構、超市、賓館、黨政機關、中小學、幼兒園等公共建筑為主體,將公共建筑能效等級分為五級,一級能效為最優級。
本市將推進公共機構、國有企業所屬公共建筑能效評估先行試點,分批推進非國有單位能效評估,逐步拓展公共建筑能效評估范圍。
三、舉措:評估結果納入國企環保考核
本市力爭力爭在2025年年底前,完成市級國有企業能效評估工作,完成對建筑能耗管理平臺中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全能耗能效評估;力爭在2030年年底前對建筑能耗管理平臺中公共建筑實現應評盡評。
條件成熟時將博物館、交通場站等公共建筑納入公共建筑能效評估管理。
評估分級后,針對不同等級的公共建筑,本市將探索公共建筑能效分級應用場景和實施公共建筑用能強度公示對標制度,探索將五級能效公共建筑納入差別化能源價格制度、用能權交易試點范圍。同時,將公共機構建筑能效評估結果納入節約型機關、節約型公共機構、綠色學校等評價體系,將國有企業公共建筑能效評估結果納入國有企業及負責人生態及環保考核因素。
(十)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危舊樓房改建有關工作的通知》(京建發〔2023〕95號),2023年4月20日印發并施行
一、分區域:危舊樓或騰退或改擴建
《通知》明確,對位于核心區內歷史文化街區和其他成片傳統平房區、規劃道路、綠地、廣場、水域以及政務功能要求高的重點地區內的危舊樓房,應進行騰退置換,引導居民異地安置。除上述地區外,在符合規劃用途管控和風貌保護要求,且周邊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通過翻建、改建或適當擴建方式進行改造。
上述規定從區位上明確了老樓是應該騰退置換還是應該進行改造。
二、增面積:原則上不超過30%
對于不具備就地改建條件,需按照騰退置換方式實施的危舊樓房,拆除的建筑規模(不含違法建設)可由各區納入建設指標池,統籌使用指標。拆除后的用地可按規劃進行建設或利用。
在適度改善原有居民居住條件的基礎上,具備條件的危舊樓房還可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間適當增加建筑規模,用于建設配套設施、保障性租賃房、公租房或共有產權房等。
在改建項目地上建筑規模增量的面積方面,《通知》規定,原則上不超過30%,超過30%的,改建設計方案需經區政府審定后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會同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審定;對于受規劃條件限制,難以滿足全部就地上樓條件的,將結合騰退置換政策組織實施。
三、有傾斜:非成套住宅改建加廚衛
《通知》提出,對于就地改建的項目,可適度改善原有居民的居住條件。
其中,對于非成套住宅進行成套化改造,套內可適當增加廚房、衛生間面積,具體可參照國標和我市《住宅設計規范》最低標準執行,即廚房使用面積約4平方米,衛生間約3平方米。
而對于成套住宅,《通知》規定,成套住宅改建應盡量在原有套內建筑面積的基礎上通過內部調整進行優化。原則上原建筑面積大于70平方米的套型不再增加套內建筑面積,原建筑面積小于70平方米的套型,且原廚房、衛生間面積小于本市《住宅設計規范》最低標準的,可以參照規范適當增加廚房和衛生間使用面積達到最低標準。
《通知》提出,危舊樓房改建工作應按照“一樓一策”組織實施。
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十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調整行政處罰聽證標準的通知》(京建法〔2023〕2號),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
一、《通知》的主要內容
新聽證標準的調整體現在兩個方面:
1、依法明確行政處罰聽證適用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新聽證標準適用范圍擴大到“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執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較重的行政處罰決定”。
2、明確了“較大數額”認定標準
新聽證標準將原有較大數額罰款的認定標準,從“對公民處以超過1000的罰款,對法人或者其它組織處以超過30000元的罰款”,調整為“擬對公民處以超過3000元的罰款,擬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5萬元的罰款”。同時明確“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標準執行。
二、《通知》出臺的主要考量
依法明確行政處罰聽證適用范圍是為了依法保障當事人權利,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和住建部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持續推進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
明確現有“較大數額”認定標準是因為現行聽證標準不再適應北京市當前經濟發展水平。我市其他委辦局陸續出臺新的行政處罰聽證標準,普遍調整了較大數額罰款的認定標準。經慎重分析我委行政處罰職權,比照我市其他領域行政執法聽證標準,調整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行政執法聽證標準中“較大數額”標準,符合我市行政執法工作實際要求。
三、《通知》的實施日期
《通知》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實施后立案的行政處罰案件,適用本通知內容。
(十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電動運輸車使用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京建法〔2023〕3號),2023年4月18日印發并施行
一、《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五章二十六條,五個章節分別為總則、電動運輸車進出場安全管理、電動運輸車使用安全管理、電動運輸車運輸環境安全管理、監督管理,具體從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各參建單位職責、車輛要求、車輛智能配備、車輛進出場及停用、駕駛人員管理、充電管理、檢查維修保養、運輸環境、卸渣卸料設施、監督管理等方面做了相關規定。
二、《規定》的適用范圍
《規定》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其中,軌道交通工程必須全文嚴格執行。
三、關鍵詞詮釋。
卸渣、卸料結構設施不是指房建工程中的卸料平臺,是特指軌道交通工程設置在暗挖初支結構上的一種操作平臺或溜槽結構,主要目的是用來傾瀉渣土和廢料,個別形式還可以用于中轉卸料使用。
四、《規定》對落實主體責任方面的規定
《規定》明確了各參建單位對電動運輸車使用的管理職責。一是建設單位負有組織督促的安全管理職責,應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履責行為進行檢查,但不強制檢查頻率。同時,為了降低軌道交通工程暗挖施工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建設單位應要求設計單位在進行軌道交通工程豎井、橫通道設計時考慮設置卸渣、卸料結構設施。二是監理單位對電動運輸車的使用承擔監理責任,并應制定相應的監理實施細則,開展專項檢查的頻率為每月不少于兩次。同時,賦予了監理單位組織軌道交通工程卸渣、卸料結構設施的驗收工作職責。三是施工單位對電動運輸車使用的安全管理負總責,應建立健全電動運輸車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開展專項檢查的頻率為每周不少于一次。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做好對電動運輸車車輛、運輸環境及駕駛人員等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四是分包單位對電動運輸車使用負落實總承包單位要求的責任,應按規定做好車輛進場查驗、使用、充電、維修保養等工作,并應安排經總承包單位認可的人員駕駛車輛,開展專項檢查的頻率為每周不少于兩次。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軌道交通暗挖工程電動三輪車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17〕528號)和《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電動三輪車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19〕391號)同時廢止。
(十三)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聯合發布《關于失業保險 工傷保險費率有關事宜的通告》(京人社發〔2023〕3號),自2023年5月1日起延長至2024年12月31日
1、自2023年5月1日起,本市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2、本市工傷保險費率不做調整,繼續按現行費率執行。
自2023年5月1日起執行至2024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