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號),2023年6月28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3年9月1日施行
6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無障礙環境建設法。這是我國首次就無障礙環境建設制定專門性法律。
此次表決通過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分為總則、無障礙設施建設、無障礙信息交流、無障礙社會服務、保障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8章,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讓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惠及全體社會成員 為殘疾人、老年人建設無障礙生活環境
我國此前于2012年8月1日施行的《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規定,無障礙受益人群為殘疾人等社會成員。而此次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則進一步擴大了受益人群范圍,明確殘疾人、老年人之外的其他人有無障礙需求的,均可享受無障礙環境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區、公共建筑、公共場所、交通運輸設施、城鄉道路等,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公共服務場所涉及醫療健康、社會保障、金融業務、生活繳費等服務事項的,應當保留現場指導、人工辦理等傳統服務方式。與殘疾人、老年人相關的服務機構應當配備無障礙設備,在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等方面提供無障礙服務。
二、主要商業區人行天橋應建設無障礙設施 違法占用破壞盲道將被追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明確,新建、改建、擴建和具備改造條件的城市主干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建設或者改造無障礙設施。
城市主干路、主要商業區等無障礙需求比較集中的區域的人行道,應當按照標準設置盲道;城市中心區、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和集中就讀學校周邊的人行橫道的交通信號設施,應當按照標準安裝過街音響提示裝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明確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和管理責任主體,以及責任人應當承擔的維護和管理職責;同時明確禁止違法占用和破壞無障礙設施,如果違反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支持城鎮老舊小區多層住宅加裝無障礙設施 房屋所有權人應依法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明確,國家支持城鎮老舊小區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便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創造條件,并發揮社區基層組織作用,推動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或者其他無障礙設施。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還明確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弘揚與鄰為善、守望相助的傳統美德,依法配合加裝電梯。
四、藥品生產經營者需提供無障礙格式版本說明書 建立無障礙產品認證評測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完善藥品標簽、說明書的管理規范,要求藥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語音、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簽、說明書。國家鼓勵其他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提供語音、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簽、說明書,方便殘疾人、老年人識別和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還明確,鼓勵其他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提供語音、大字、盲文、電子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簽、說明書,方便殘疾人、老年人識別和使用。石宏特別強調,除了藥品之外的商品,比如和殘疾人、老年人生活相關的食品、保健品等都在“其他商品”的范圍之內。。
五、幫助殘疾人、老年人破解數字化服務“不會用、不好用”困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規定,國家鼓勵新聞資訊、社交通訊、生活購物、醫療健康、金融服務、學習教育、交通出行等領域的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逐步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和國家信息無障礙標準。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11部門辦公廳、綜合司聯合印發《關于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23〕567號),2023年7月17日印發
《通知》重點治理內容聚焦2023年1月1日以來啟動實施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核查項目在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投標保證金、組織評標、處理異議和投訴等招標投標全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重點治理以下問題:
一、所有制歧視、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
一是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提出注冊地址、所有制性質、市場占有率、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或獎項、取得非強制資質認證、設立本地分支機構、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產供應者的條件設定投標人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
二是以戰略合作協議、招商引資協議、會議紀要、合作意向書、備忘錄等方式搞虛假招標、肢解發包,或通過虛構涉密項目、應急項目等形式規避招標。
三是評標、定標規則向國有企業、本地企業、大型企業傾斜,排斥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地企業、中小企業。
二、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招標投標活動。
一是投標企業通過受讓、租借或者掛靠資質投標。
二是投標人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
三是評標專家或評標委員會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審施加不當影響,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四是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五是招標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未在資格預審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公布接收異議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處理異議,或異議處理期間未依法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三、招標投標交易服務供給不足。
一是推進CA數字證書兼容互認進度緩慢,尚未實現省級行政區域內兼容互認。
二是強制要求投標人、中標人交納現金保證金。
三是招標人或有關服務機構不按照法律規定、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保證金。
四是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未向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推送或提供行政監管所需要的交易數據和信息。
四、監管執法機制存在明顯短板。
一是尚未以清單方式列明本地區招標投標投訴處理的部門職責分工。
二是未建立協同監管和案件移交機制,發現違紀、違法、犯罪線索不能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
三是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省級行政監督部門網站未公布本地區現行有效招標投標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目錄及全文(或網址鏈接)。
《通知》指出,本次專項治理聚焦查問題、糾偏差、補短板、抓落實,通知自印發之日起開展,至2023年11月30日結束。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開展項目抽查。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治理范圍內招標項目總數的10%。
2、依法處置問題。
3、健全長效機制。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等6部門印發《關于促進退役風電、光伏設備循環利用的指導意見》(發改環資〔2023〕1030號)),2023年7月21日印發
一、《指導意見》部署的任務
一是大力推進綠色設計。引導生產制造企業以輕量化、易拆解、易運輸、易回收為目標,在產品設計生產階段進行綠色設計。
二是建立健全退役設備處理責任機制。要求集中式風電和光伏發電企業依法承擔退役設備處理責任,發電企業將廢棄物循環利用和妥善處置作為風電場改造升級項目的重要內容。要求落實國有資產交易流轉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國有退役風電、光伏設備處理處置制度。
三是完善設備回收體系。支持光伏設備制造企業建立分布式光伏回收體系。鼓勵第三方專業回收、“一站式”服務模式。引導風電機組拆除后進行就地、就近、集中拆解。
四是強化資源再生利用能力。鼓勵再生利用企業開展退役風電、光伏設備精細化拆解和高水平再生利用,支持龍頭企業針對復雜材料加快形成再生利用產業化能力。
五是穩妥推進設備再制造。積極推進風電設備中高值部件以及光伏逆變器等關鍵零部件再制造。穩妥有序探索在新能源運營維修領域應用再制造部件。
六是規范固體廢棄物無害化處置。加大對退役風電、光伏設備回收利用處置全過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管力度。
二、《指導意見》提出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技術研發力度。將退役風電、光伏設備循環利用技術研發納入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相關重點專項。
二是強化資金和政策支持。利用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退役風電、光伏設備循環利用項目。依法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將退役風電、光伏設備循環利用產業納入綠色產業指導目錄。
三是健全標準規范體系。研究制定風電和光伏設備綠色設計、綜合利用等標準規范。研究制定廢棄風電光伏設備污染防治技術規范。
四是培育重點地區和企業。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提升行動(2023—2025年)>的通知》(發改環資〔2023〕1046號),2023年7月25日印發
《行動方案》提出,到2025年,環境基礎設施處理處置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新增污水處理能力1200萬立方米/日,新增和改造污水收集管網4.5萬公里,新建、改建和擴建再生水生產能力不少于1000萬立方米/日;全國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能力達到70萬噸/日以上,全國城鎮生活垃圾焚燒處理能力達到80萬噸/日以上。固體廢棄物處置及綜合利用能力和規模顯著提升,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充分保障,縣級以上城市建成區醫療廢物全部實現無害化處置。
《行動方案》明確了提升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6方面重點任務。
一是生活污水收集處理及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水平提升行動。
二是生活垃圾分類處理設施建設水平提升行動
三是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利用設施建設水平提升行動。
四是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等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水平提升行動。
五是園區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提升行動。
六是監測監管設施建設水平提升行動。
《行動方案》從開展全面摸底評估、加強項目謀劃儲備、強化項目建設管理、加大支持力度、創新實施模式等5方面提出組織實施措施。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等10單位《關于印發<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范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23〕1093號),2023年8月4日印發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印發《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范工程實施方案》。《方案》提出將布局一批技術水平領先、減排效果突出、減污降碳協同、示范效應明顯的項目,并明確了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范工程重點方向、保障措施、組織實施方式等。
一、《方案》提出的綠色低碳技術重點方向
《方案》將綠色低碳先進技術按照源頭減碳、過程降碳、末端固碳分為三大類。
一是源頭減碳類。我國能源活動碳排放占整體碳排放的比例超過80%,《方案》提出非化石能源先進示范、化石能源清潔高效開發利用、先進電網和儲能示范、綠氫減碳示范等4個重點方向。
二是過程降碳類。工業生產、建筑運行、交通運輸等是消耗能源和產生碳排放的主要環節,《方案》在提出工業、建筑、交通3個領域關鍵技術類別的同時,還提出減污降碳協同和低碳(近零碳)園區2個重點方向。
三是末端固碳類。《方案》提出全流程規模化CCUS示范、二氧化碳先進高效捕集示范、二氧化碳資源化利用及固碳示范3個重點方向。
二、《方案》提出的保障措施
《方案》提出三方面支持舉措。
一是資金支持。
二是金融支持。
三是其他要素保障。加強用能要素保障,加強用地要素保障。
三、綠色低碳先進技術示范將的組織實施
《方案》從項目組織申報方面、項目遴選推介方面、項目管理方面和經驗推廣方面提出了各重點方向和保障措施的部門分工。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的通知》(發改財金〔2023〕1103號),2023年8月10日發布
國家發改委:政府部門對民營企業違約失信的,發現即掛牌督辦!
8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完善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的通知》。
《通知》明確:
一、違約失信認定
違約失信范圍包括政府部門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產業扶持、政府投資等領域與民營企業簽訂的各類協議、合同中的違約毀約行為。
以機構調整、人員變動等理由不履約的,均屬于違約失信情形。
各省級信用牽頭部門建立或完善違約失信投訴專欄。國家發改委將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地方投訴專欄,及時調度各地受理投訴情況。
二、失信懲戒
對于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將按規定實施各類失信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資金支持、限制申請扶持政策、取消評優評先、限制參加政府采購等,實現失信必懲。
按照統一標準將經認定的違約失信信息實時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違約失信信息、拖欠賬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信息統一計入相關主體名下形成政務信用記錄。將政務失信記錄納入營商環境評價。
三、督辦機制
建立失信線索監測發現督辦機制。將通過民營企業溝通交流機制、大數據監測、選取有代表性的民營企業建立監測點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線索監測發現力度,按所屬地“即發現即轉交”并掛牌督辦,持續跟蹤辦理情況。
(七)財政部《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0343號建議的答復》(財庫函〔2023〕4號),2023年7月11日發布
一、關于政府采購領域取消保證金收取
《財政部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0343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政府采購領域目前沒有取消保證金收取政策。并表示,合理收取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是保障采購活動嚴肅性和中標供應商嚴格履約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授權采購人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收取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為降低供應商制度性交易成本,供應商可自主選擇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保證金,且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近年來,財政部多次通過印發政策文件、舉辦會議培訓等方式,要求各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規范開展保證金收取事宜,并指導地方財政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二、關于加強對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方面
財政部指出,隨著政府采購領域“放管服”及優化營商環境等改革措施的持續深入,一些地方實行免收投標保證金、簡化供應商投標材料等措施,這些便利措施不僅降低了供應商制度性交易成本,而且也降低了其串通投標、提供虛假材料、惡意投訴的成本。為此,財政部近年來持續加大質疑投訴處理和監督檢查力度,對在采購活動中發現的供應商違法失信行為等問題進行嚴肅處理。
三、對于代表提出的關于“既要讓正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受益,也要防止被不正當者利用造成不好影響”的建議。
財政部答復稱,將在政府采購法修訂工作中,統籌考慮進一步加強對供應商惡意投訴或存在誣告、陷害、誹謗等違法行為的懲戒措施,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繼續推進政府采購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在探索開展對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供應商的信用評價基礎上,研究建立政府采購信用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同時,配合有關部門盡快推動信用立法,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八)財政部《關于“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0649號建議”的答復》(財庫函〔2023〕6號),2023年8月18日發布
財政部將規范最低評標價法適用范圍
《財政部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0649號建議的答復》表示,將完善政府采購交易制度,規范最低評標(審)價法的適用范圍,授權評標委員會拒絕不合理低價,遏制惡性低價競爭。
一、針對代表在建議中反映的“最低價中標導致產品質量和安全難以保障”的問題。
《答復》中表示,出現這一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采購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應商缺乏競爭報價的基礎。對此,財政部將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強化采購人主體責任,要求采購單位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和最高限價,科學選擇采購方式和評審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況下以最低價成交而導致無序競爭。同時將完善政府采購交易制度,規范最低評標(審)價法的適用范圍,并授權評標委員會拒絕不合理低價,遏制惡性低價競爭。
二、針對實踐中存在以“抽簽”形式確定中標單位等違法操作,以及濫用最低價中標等問題。
財政部介紹了近年來有關部門積極推動優化評審機制的情況。其中,在政府采購評審制度方面,財政部表示,政府采購堅持結果導向和物有所值。現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了最低評標(審)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兩種評審方法,由采購人根據采購需求和項目特點合理選擇。
最低評標(審)價法主要適用于技術、服務標準明確、統一的通用類項目,對這類“夠用就好”的項目,采購人在明確需求標準的基礎上,可以只圍繞價格開展競爭,這樣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質量,也能有效控制高價問題。
綜合評分法主要適用于技術復雜、性質特殊的大型裝備、專業化服務等項目,采購人可以圍繞產品性價比進行評審,推動優質優價采購。
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評標制度方面,《答復》稱,國家發展改革委不斷完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評標規則,將“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適用范圍限定為具有通用的技術、性能標準或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引導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正確合理使用“綜合評估法”,鼓勵招標人采購技術創新、質量過硬的產品。引入國際通行的處理異常低價投標的方法,規制惡意低價投標行為。同時,嚴格招標投標法規制度執行,明確不得采用抽簽、搖號、抓鬮等違規方式直接選擇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加大對違法投標行為的打擊力度,嚴厲打擊操縱投標或出借資質等行為導致中標率異常高的“標王”及其背后的違法犯罪團伙;要求評標專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認真研究招標文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地評審和比較。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影響履約的,應先請投標人作必要的澄清、說明。
《答復》還稱,近年來,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通過積極推進政府采購法修訂工作,全面清理政府采購領域妨礙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加強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范招標投標主體行為,加強中央企業監督管理等舉措,努力消除在政府采購、國企采購、招標投標中的各類不合理限制和壁壘,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切實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九)財政部《關于加強財稅支持政策落實 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財預〔2023〕76號),2023年8月25日發布
《通知》中:
四、落實政府采購、穩崗就業等扶持政策,助力中小企業加快發展
(一)強化中小企業政府采購支持政策。嚴格落實預留份額、價格評審優惠政策措施,進一步擴大中小企業采購份額。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份額由30%以上階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續至2025年底。通過積極推進政府采購電子化,支持中小企業開展采購合同融資,加大信用擔保運用,為中小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提供便利。
(三)保障中小企業賬款及時支付。要按照項目進度和預算安排撥付項目建設資金,保障項目單位及時支付中小企業賬款。落實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辦法,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最低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80%,鼓勵有條件的項目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健全防范新增拖欠賬款的長效機制,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嚴防歧義合同、“開口合同”,將政府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納入日常監管,形成有力約束。
(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裝配式建筑工程投資估算指標>的通知》(建標〔2023〕46號),自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
《裝配式建筑工程投資估算指標》(TY01-02-2023),自2023年11月1日起實施
(十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通知》(建辦〔2023〕48號),2023年8月9日發布
為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進一步提升審批服務效能,加快項目落地,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關于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各地應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監督管理機制,落實責任分工,明確違規情形和問題處置機制,通過監督抽查、電子監察等多種方式對審批行為進行常態化監管,不得通過“體外循環”審批、違規暫停審批計時或變通審批時限計算規則等方式“表面”壓減審批時間。
住建部《通知》要求各地住建部門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優化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并與投資審批事項清單做好銜接,將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備案、第三方機構審查、市政公用報裝接入等事項全部納入清單,確保事項清單外無審批。
各地要嚴格按照公布的辦理流程和實施規范開展審批,不得額外增加或變相增加辦理環節、申請材料等。對審批涉及的技術審查、現場勘驗、聽證論證等實行清單化管理,建立限時辦結機制并向社會公開。持續整治“體外循環”和“隱性審批”問題,嚴禁申報前增加預審、指定機構事先審查、線下預審線上補錄等行為。
同時,各地要梳理并公開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從立項到竣工驗收和市政公用報裝接入全流程審批服務事項辦理用時,明確起止時點、計時規則等,包括行政許可用時,審批部門組織、委托或購買服務的技術審查、專家評審、會議審查、現場勘驗等用時。
(十二)應急管理部《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辦法》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
《辦法》將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范圍限定在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行政機關公信力等嚴重失信行為。
《辦法》聚焦礦山(含尾礦庫)、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采、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人員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安全生產信用懲戒的著力點更加精準。
二、《辦法》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條件
《辦法》統籌考慮發生事故和受到行政處罰兩方面因素,兼顧實際可操作性,嚴格控制名單列入范圍,將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作為列入條件。一是參照《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規定了5種列入情形。二是參照《安全生產法》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對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規定了4種列入情形。
三、《辦法》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程序
《辦法》規定:一是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和省級、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有組織、指導職能,以及按照“誰處罰、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二是應急管理部門列入前應告知,列入應出具書面決定,告知、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被列入對象對列入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三是對應急管理部門將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錄入系統,以及通過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部門政府網站等公示作出時限要求。四是規范公示信息內容,加強信息安全、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保護。五是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滿后由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符合條件的也可申請提前移出。六是對列入依據發生變化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重新審核認定,不符合列入情形的,應當撤銷列入決定,立即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四、《辦法》保障被列入對象合法權益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作為管理強度較高的信用監管工具,對被列入對象權利影響較大。《辦法》規定:一是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書面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告知內容應當包括列入時間、事由、依據、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二是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列入決定的,應當出具書面決定。書面決定內容應當包括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關人員姓名和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時間、事由、依據、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序、救濟途徑等事項。三是用于對社會公示的信息,應當加強對信息安全、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保護。四是被列入對象對列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五、《辦法》在信用修復方面的規定
為鼓勵被列入對象主動糾錯、重塑信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辦法》第四章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程序,既體現對被列入對象的有效懲戒,又給予被列入對象重塑信用、改過自新的機會。一是鼓勵被列入對象進行信用修復,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二是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12個月的被列入對象,在滿足3項規定的條件下可申請提前移出。三是對應急管理部門受理、核實提前移出申請作出時限要求,規定設區的市級、縣級應急管理部門準予提前移出應報告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加強監督。四是規定發現被列入對象申請提前移出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撤銷提前移出決定,被列入對象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2017〕59號)同時廢止。
(十三)北京市財政局《關于政府采購成交結果公告采用單一來源方式理由的通知》(京財采購〔2023〕1138號),2023年8月7日發布
根據財政部指導意見和市政府部署要求,現明確本市政府采購領域試點措施如下:。
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范圍內的本市各級采購人,依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進行政府采購,應當對單一來源的唯一性進行充分論證,并在公告成交結果時載明采用該方式的理由。本市范圍的其他采購人,比照實施。
(十四)北京市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代章)《關于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現場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京建發〔2023〕252號),2023年8月1日印發
北京: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單位采購危險物品,應在5日內報備!
近日,北京市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關于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現場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現場危險物品實行清單化管理。
◆嚴格落實建設、施工等采購單位主體責任。
◆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單位采購《清單》物品,應在購買后5日內將相關信息通過“企安安”系統報備。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動火作業相關規定,嚴禁動火作業與涉及危險物品的作業交叉、區域交叉。
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現場危險物品清單見附件。
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判定標準
一、在以下公眾聚集人員密集的建筑物或場所內進行施工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判定為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
1、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
2、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
3、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4、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休閑場館;
5、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寺廟、教堂;
6、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的門診樓,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
7、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兒童游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
8、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集體宿舍;
9、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游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館、茶館、咖啡廳;
10、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
11、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樓。
二、含危險性較大的深基坑、有限空間作業、起重吊裝等施工內容,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判定為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
1、危險性較大的深基坑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2、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受限但人員可以進入、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3、危險性較大的起重吊裝是指采用起重機械和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進行安裝的工程:
(1)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設備、設施進行起重作業;2臺(或以上)起重設備聯合作業;流動式起重機帶載行走;采用滑排、滑軌、滾杠、地牛等措施進行水平位移;采用絞磨、卷揚機、葫蘆或者液壓千斤頂等方式進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
(2)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需要變動建筑主體結構和承重結構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判定為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
1、建筑主體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2、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十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印發<關于優化北京市自然災害恢復重建相關房建類項目實施和審批辦理程序的意見(試行)>的函》(京規自函〔2023〕1701號),2023年8月11日發布并實施
一、《意見》的適用范圍
《意見》主要適用于門頭溝區、房山區全域及昌平區流村鎮受到自然災害損毀,且經屬地區政府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納入恢復重建清單的相關房建類項目。其他各區(區域)符合上述條件的相關房建類項目可參照執行。
二、《意見》的主要內容
一是規范臨時避險安置住房審批,明確選址后先行用地,同步并聯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開展施工圖設計審查,支持項目立即實施;臨時避險結束后恢復用地原狀并交還所有者,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實質性簡化手續辦理。
二是推動村民安置住房建設,允許涉及上位規劃動態維護、戰略留白用地置換等規劃銜接工作與實施審批手續同步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前按程序完成,大幅壓縮審批時間約半年;積極爭取政策支持,允許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三是優化房建類公共服務設施重建程序,嚴格實施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方案的,經校核符合現行規范標準,不再辦理規劃審批手續;按原規劃指標優化方案的,參照告知承諾制直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加快恢復公共服務設施民生保障功能。
(十六)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于優化北京市自然災害中市政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項目審批程序有關意見的函》(京規自函〔2023〕1715號),2023年8月11日發布并實施,有效期5年
一、《意見》適用范圍
《意見》適用于遭受自然災害中受到損毀的水利、交通、電力、通訊、供排水等基礎設施,且經各區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對需恢復重建項目進行審核認定納入恢復重建項目清單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意見》主要內容
一是著重保證市政交通基礎設施恢復重建項目先行搶通建設。由各區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對恢復重建項目進行審核認定后直接組織實施,對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六個月內申請補辦審批手續的,不再進行查處及追究未批先建責任。
二是分類完善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相關審批手續。按原貌恢復重建的項目不再重新辦理規劃國土審批手續,對方案進行調整變更的應按照規定在不晚于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六個月內申請補辦相關規劃和用地審批手續。
三是不斷優化提升市政交通基礎設施系統屬性。對恢復重建項目做好規劃銜接,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并按照突出重點、保障應急、近遠結合的原則,科學確定災后重建方案和實施時序,近期有力支撐應急救災和恢復重建,遠期不斷提升區域基礎設施承載能力和城市韌性。
(十七)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相關收費的通知》(京建發〔2023〕277號),2023年8月21日發布并實施
《通知》明確:自8月21日起,北京市物業服務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中包含生活垃圾清運費的,物業服務人不得重復收取生活垃圾清運費;未包含的,可以按照政府定價標準收取。生活垃圾清運費收費標準為30元/戶·年,該標準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的物業服務人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保證金(含裝修押金)。
一、居民生活垃圾清運、處理費收費屬性、價格及收費主體
本市居民生活垃圾收費實行政府定價。居民生活垃圾清運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標準為30元/戶·年,可以由物業服務人收取。
物業服務費中包括居民生活垃圾清運費的,物業服務人不得重復收取;物業服務費中未包括居民生活垃圾清運費的,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上述標準收取居民生活垃圾清運費,并且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公示收費標準。
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保證金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住宅物業管理項目的物業服務人不得向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收取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裝飾裝修保證金。
(十八)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監發〔2023〕22號),2023年8月10日印發
一、《通知》的主要內容
1、規范專用賬戶運行使用流程
(1)優化專用賬戶開立流程。要求開戶銀行規范優化專用賬戶開立服務流程,配合總承包單位規范做好專用賬戶開立和管理工作,及時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特殊標識。有條件的開戶銀行應當通過建立客戶經理“一對一”專項輔導機制、開通專用賬戶業務綠色通道等形式,進一步優化專用賬戶服務質效。
(2)規范化專用賬戶使用。針對一些在建項目專用賬戶資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情形,明確要求開戶銀行預警并妥善處理相關事項,在接到有權機關對專用賬戶資金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指令時,向有權機關提示賬戶性質并及時報告項目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保障賬戶資金安全。
(3)統一化專用賬戶撤銷。《通知》首次明確了撤銷流程,并以附件形式出臺了《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撤銷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通知書》等撤銷所需材料,同時要求開戶銀行依據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知書取消賬戶特殊標識,按程序辦理專用賬戶撤銷手續。
2、強化工資支付監控預警
(1)推進預警平臺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建設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臺,預警平臺依法歸集專用賬戶管理、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等數據信息,對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實施動態監管。
(2)加強專用賬戶數據收集。預警平臺向開戶銀行提供數據聯通條件及接口標準,開戶銀行結合業務實際開展系統開發和對接工作,根據三方協議約定或總承包單位授權文件,依法將專用賬戶開立和撤銷情況、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信息等及時上傳至預警平臺。金融監管部門通過北京金融綜合服務網為開戶銀行與預警平臺系統對接和數據傳輸提供便利化通道。
(3)市區兩級落落實專用賬戶預警。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對匯總的賬戶數據信息進行比對,對違反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及時進行預警,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處置預警平臺發布的預警信息。
二、《通知》的涉及范圍和注意事項
《通知》涉及本市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中的建設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總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是指承包總包單位發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距離工程完工不足6個月(含6個月)的在建工程項目,可繼續使用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其他在建項目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應主動聯系開戶銀行重新簽訂三方協議或補充協議,落實相關要求。
三、會簽單位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要求簽訂三方協議、未規范使用專用賬戶的有關單位督促整改,依法查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金融監管部門對開戶銀行落實本通知相關要求進行監督管理,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上傳專用賬戶數據不及時的開戶銀行督促整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以及相關單位不得借推行專用賬戶制度的名義,指定開戶銀行和農民工工資卡辦卡銀行,不得隨意收取費用,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以及有其他變相增加企業負擔的行為。
四、關鍵詞解釋
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
人工費用: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專用賬戶撥付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