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23〕33號),2023年9月21日印發并實施
《通知》共十三條。
主要內容:
一、適用于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統稱各省級政府)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二、考核工作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國務院就業促進和勞動保護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組織落實。考核工作從2023年到2027年,每年開展一次。
三、考核內容主要包括加強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落實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別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眾滿意度等情況。
四、考核工作程序:1、省級自查。2、實地核查。3、第三方評估。4、暗訪抽查。5、綜合評議。
五、考核采取分級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A、B、C三個等級。
1、A級:同時符合(1)領導重視、工作機制健全,各項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完備、落實得力,工作成效明顯;(2)考核得分排在全國前十名。
2、C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顯、欠薪問題突出,考核得分排在全國后三名的;(2)發生5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或發生2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50人以上群體性事件的;(3)發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3、B級:考核等級在A、C級以外。
六、對考核等級為A級的,由領導小組予以通報表揚;對考核等級為C級的,由領導小組對該省級政府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
七、2017年12月6日經國務院同意、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辦法》同時廢止。
(二)財政部《關于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04161號(財稅金融類264號)提案答復的函》(財庫函〔2023〕10號),2023年8月18日印發
財政部答復: 擬規范最低評標(審)價法適用范圍,評標委員會經授權可拒絕不合理低價!
日前,財政部發布《財政部關于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04161號(財稅金融類264號)提案答復的函》,在答復函中提出,將完善政府采購交易制度,規范最低評標(審)價法的適用范圍,并授權評標委員會拒絕不合理低價,遏制惡性低價競爭。
(三)財政部《關于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03914號(財稅金融類249號)提案答復的函》(財庫函〔2023〕11號),2023年8月18日印發
財政部:改革評審專家管理和抽取制度,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
日前,財政部發布《關于政協第十四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03914號(財稅金融類249號)提案答復的函》(財庫函〔2023〕11號)。對于“讓具有注冊會計師資質的專業人員參加評標委員會、完善網絡化招投標方式”等建議,財政部表示,目前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一般是按照采購品目抽取,盡可能保證專家的專業性。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采購人還可以依法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同時財政部積極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平臺建設,有效簡化了采購流程,提升了采購效率。
下一步,財政部將通過修訂政府采購法等法律制度規定,改革評審專家管理和抽取相關制度,進一步優化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促進專業服務采購質量的提升。
(四)財政部、稅務總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布《關于保障性住房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3年第70號),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
一、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保障性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保障性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保障性住房繼續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四、對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
五、保障性住房項目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六、享受稅費優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項目,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認定的范圍確定。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本地區保障性住房項目、保障性住房經營管理單位等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財政、稅務部門。
七、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稅費優惠政策,應按相關規定申報辦理。
八、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行。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城鎮燃氣經營安全重大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建城規〔2023〕4號),2023年9月21日發布并施行
一、編制《標準》原則
《標準》內容編制,總體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堅持于法有據,嚴格對照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規定,將城鎮燃氣經營環節和燃氣經營企業可能引發群死群傷安全事故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列為重大隱患情形。二是堅持尊重實際,認真分析近年來典型事故情況,梳理總結導致重大事故的隱患情形。三是堅持責任清晰,列出的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是明確的,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管理部門必須落實責任,同時將工作進行閉環管理。
二、《標準》的內容
《標準》共11條,列出了燃氣經營者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燃氣廠站安全管理、燃氣管道和調壓設施安全管理、氣瓶安全管理、燃氣臭味管理、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管理6個方面21種判定為重大隱患的情形。
各條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說明了制定標準的目的和依據;
第二條,對重大隱患進行了解釋;
第三條,說明了標準可供使用的部門及工作領域;
第四條,列出了燃氣經營者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中,判定為重大隱患的共5種情形;
第五條,列出了燃氣經營者在燃氣廠站安全管理中,判定為重大隱患的共5種情形;
第六條,列出了燃氣經營者在燃氣管道和調壓設施安全管理中,判定為重大隱患的共3種情形;
第七條,列出了燃氣經營者在氣瓶安全管理中,判定為重大隱患的共3種情形;
第八條,列出了燃氣經營者在燃氣臭味管理中,判定為重大隱患的情形;
第九條,列出了燃氣經營者在對燃氣用戶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存在4種情形之一,若不按規定采取書面告知用戶整改等措施,則判定為重大隱患;
第十條,說明了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判定為重大隱患;
第十一條,說明了標準開始執行時間。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延續有關事項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號),2023年10月16日發布
一、我部核發的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建筑業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以下簡稱企業資質),資質證書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屆滿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企業資質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屆滿的,按照有關資質管理規定向我部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企業于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后再申請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資質延續申請企業按照有關資質管理規定及資質標準有關要求提交申請,對材料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并對承諾內容負責,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收到企業資質延續申請后,我部按照資質標準對企業注冊人員等內容進行核查,經核查合格的,準予延續。
(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職業標準編制技術規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廳發〔2023〕31號)),2023年8月31日印發并實施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布新版《國家職業標準編制技術規程》,這對健全完善由國家職業標準、行業企業評價規范、專項職業能力考核規范等構成的多層次、相互銜接的職業標準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新版《規程》的主要變化有:
1、統一名稱表述
將技能類職業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和專業技術類職業的“國家職業技術技能標準”統稱為“國家職業標準”,新增專業技術類職業標準編制有關內容。
2、優化編制程序
將職業標準的開發程序優化為組織開發和公開征集兩種方式,通過增加向社會征集相對成熟的標準稿的方式,縮短職業標準開發流程和時間,加快職業標準開發頒布速度。
3、完善申報條件
涵蓋各類有評價需求的人員,對企業職工、各類院校學生、技能類與專業技術類職業發展貫通人員、其他社會從業人員的申報條件予以明確,綜合考慮促進就業需要和各類院校學生、專業技術人員技能評價需求,對申請條件進行優化調整。
2012年頒布、2018年修訂頒布的《國家職業技能標準編制技術規程》同時廢止。
(八)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加強騰退低效產業空間改造利用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改規〔2023〕12號),2023年8月31日印發
一、出臺背景
為更好利用存量空間資源促進高精尖產業發展,2021年5月市發展改革委出臺《關于加強騰退空間和低效樓宇改造利用促進高精尖產業發展的工作方案(試行)》(京發改規〔2021〕1號,以下簡稱《工作方案》),按照相關規定,目前《工作方案》已試行期滿。為加快建設具有首都特色的現代化產業體系,進一步發揮政府投資引導帶動作用,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騰退低效產業空間改造利用促進首都產業高質量發展,市發展改革委結合產業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對《工作方案》進行修訂完善,形成《關于加強騰退低效產業空間改造利用促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
二、政策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基本原則、支持政策、工作流程、服務管理四部分。
1、基本原則
遵循嚴格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充分發揮市場主導作用、加強改革創新、堅持效果導向四個基本原則。
2、支持政策
市政府固定資產投資對于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支持:
(1)支持類型。包括低效樓宇、老舊廠房和片區統籌改造項目三類。
(2)支持條件。改造項目需產權清晰、有明確產業定位及準入標準、建立運營管理機制。一是改造后引入的業態應為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精尖產業、現代服務業,或屬于兩業融合、數實融合的重點領域。二是在建筑本體改造時同步實施高水平的節能綠色化改造;具備條件的項目應增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三是要織補區域公共服務功能。
(3)改造目標。一是引入區級以上且符合區域功能定位的重大產業項目和重點企業;項目交付后1年內,低效樓宇改造項目入駐率應不低于80%,老舊廠房改造項目入駐率應不低于70%。二是具備可再生能源利用條件的項目,應有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40%的面積安裝太陽能光伏,供暖可采用地源、再生水或空氣源熱泵等方式;項目改造后的綜合節能率達到15%以上。
(4)支持方式和標準。分為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二者可選其一。投資補助:低效樓宇改造項目按照固投總額10%安排補助資金;老舊廠房改造和配套基礎設施改造項目按照固投總額30%安排補助資金。貸款貼息:對于改造升級項目發生的銀行貸款,可以按照LPR(實際利率低于LPR的,按照實際利率)給予不超過2年的貼息支持。
(5)原則上只支持在建項目或已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已完工項目不再予以支持。通過其他渠道獲得過市級財政性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再予以支持。
3、工作流程
(1)項目申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由區發展改革委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進行初審并征求區政府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意見后向市發展改革委申報。
(2).審批與資金撥付。市發展改革委對申報項目按規定開展入庫評估,批復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后下達資金。
(3)項目評價。項目交付后一年內,由區發展改革委或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組織開展綜合評價。
4、服務管理
項目管理方面,項目單位對申報材料和資金使用負責;各區政府及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落實屬地責任,嚴把業態準入;市發展改革委加強對資金支持項目的監督檢查。
服務保障方面,包括支持綠色發展、強化協同支持、鼓勵政策創新和加強融資支持。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市發展改革委將認真落實城市更新有關要求,會同各區加強騰退低效產業空間更新改造項目的謀劃和支持,特別是針對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數字經濟與實體經濟融合等新的產業增長點,持續優化服務,積極探索產業主導推動片區綜合更新的新模式、新路徑,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帶動作用,吸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騰退低效產業空間改造,加快在全市范圍內打造一批典型示范項目,為首都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高品質的空間資源。
(九)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的通知》(京政發〔2023〕22號),2023年10月25日發布并實施
一、修訂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按照生態環境部統一要求,結合北京市實際,《應急預案》對原預案進行了完善,以進一步減緩污染程度、保護公眾健康。
二、修訂思路
1、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北京市不斷完善應急預案,依法依規啟動空氣重污染預警,實施應急減排措施,保護公眾健康。
2、堅持精準、科學、差異化管控
統籌推進環境高水平保護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鼓勵“先進”、鞭策“后進”,對工業企業、施工工地開展績效分級,實施差異化管控。
3、堅持區域聯防聯控
在生態環境部的統籌指導下,積極響應區域聯防聯控,與周邊城市協同采取應急減排措施,共同應對重污染天氣,最大限度減緩區域污染積累。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1、優化調整預警分級標準
近年來,落實京津冀協同戰略,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重污染天數均大幅消減、優良天數大幅增加。為進一步保障公眾健康,消除重污染天氣,根據生態環境部《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關于重點區域統一調整預警啟動標準要求,對預警分級標準進行了優化調整,整體降低了預警啟動門檻。
黃色預警:預測全市空氣質量指數日均值>200或日均值>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橙色預警:預測全市空氣質量指數日均值>>200持續48小時或日均值>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全市空氣質量指數日均值>200持續72小時且日均值>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時。
2、精準科學實施差異化管控措施
《應急預案》突出精準、科學,對工業企業、施工工地開展績效分級,實施差異化管控。對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業、施工工地、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等先采取減排措施;對治理水平先進、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少采取或自主采取減排措施。
(1)工業企業方面
固化近年來行之有效的績效評級、差異化管控方式,對納入空氣重污染預警期間應急減排清單的企業,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實施差異化減排措施。從而推動企業主動提標改造、升級轉型,促進全行業綠色高質量發展。
(2)施工工地方面
進一步加大減排力度,增加了對污染較重,影響較大的道路設施防腐、道路瀝青鋪裝工序的管控要求。按照績效分級,差異化實施停止室外噴涂粉刷、護坡噴漿、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道路設施防腐、道路瀝青鋪裝等施工作業。
(3)新增了對單車污染排放較大的載貨汽車管控措施,在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本市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國四排放標準柴油載貨汽車停止上路行駛(經相關管理部門確認為保障本市生產生活物資運輸、整車運送鮮活農產品的汽車除外)。
(4)新增了非道路移動機械管控措施,在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施工工地和應急減排清單內的企業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純電動、氫燃料電池機械除外)。
◆倡導減少溶劑型涂料、膠粘劑、清洗劑、油墨及其他溶劑型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材料及產品的使用。
◆倡導企業合理安排運輸,減少重型燃油(氣)載貨車輛使用,如有必要使用,盡量使用國六或純電動、氫燃料電池汽車運輸。
《北京市空氣重污染應急預案(2018年修訂)》(京政發〔2018〕24號)同時廢止。
(十)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對<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負面行為清單(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2023年10月25日印發
《負面行為清單》征求意見!涉及四類招標投標活動參與方共59項負面行為!
為營造規范有序的招標投標市場環境,北京市發改委于10月25日發布公告,就《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負面行為清單》(征求意見稿)(以下稱《負面行為清單》)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負面行為清單》設置了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及相關人員,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及成員,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四類招標投標活動參與方共59項負面行為。
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3年10月25日至11月26日。
(十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發布<北京市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發〔2023〕329號),2023年10月13日發布并實施
為落實國務院和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關規定,進一步加強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近日,市住建委會同市市場監管局制定發布《北京市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BF—2023—0216,以下簡稱“示范文本”)。
此次制定的示范文本適用于我市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工程,針對性、適用性強。文本由“說明”“特別提示”和“合同條款”三部分構成。其中,“說明”和“特別提示”是將法律法規有關要求予以固化,加入到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守的規定中;“合同條款”約定了工程內容、價款支付、雙方義務、違約責任等主要內容。合同當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時,要在合同條款中對高風險限額以下小型工程、是否涉及危險作業等重點信息進行勾選。
(十二)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關于實施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的函》(京規自函〔2023〕2194號),2023年10月16日發布并實施,有效期5年
為深化規劃用地改革,進一步改善人居環境,優化小型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圍繞企業群眾需求且風險較低的事項補短板,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印發了《關于實施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的函》(以下簡稱《豁免清單》)。現將文件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規劃用地“多審合一、多證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69號)要求,提高審批效能和監管服務水平,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上海、廣州、廈門、杭州、深圳等地自2019年起,基于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規劃審批服務效能、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考慮,陸續建立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豁免清單制度。《北京市全面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23〕8 號)》為對標國內先進城市持續深化改革,將制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豁免清單列為改革重點任務。
二、主要考慮
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考慮進行改革工作探索,一是強化規劃實施導向,圍繞提升人居環境品質,補充人民群眾身邊高頻次使用場景的設施開展;二是基于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實施差別化的監管措施,圍繞風險較低和規模較小的設施開展;三是助力城市更新實施,從進一步提升存量用地的使用效率方面開展。
三、主要內容
1、豁免情形
基于工程建設項目風險實施差別化的規劃許可管理,對納入豁免清單的項目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共包括3大類9小類19種具體項目情形。
一是城市更新類,為老舊小區增設公共公益類黨建活動、文體活動、垃圾分類等設施,既有多層建筑加電梯、樓梯、消防樓梯、無障礙設施,自有用地范圍內增設非機動車集中停放設施,以及按服務半徑增設或改造小型垃圾環衛站、微型消防站等4小類10種具體情形;二是公共空間服務品質提升類,為城市公園、小微綠地和綠道按規劃、城市設計、一刻鐘便民生活圈配置或服務半徑增設小型服務設施,以及公共空間內統一配置亭、臺、廊、榭、廁所等非經營性設施等4小類8種具體情形;三是施工暫設類,為1種具體情形。同時將有關限定條件、建設規模及高度、建設位置等規劃要求統一納入清單。
2、監管模式
(1)明確了“免批不免責”的監管模式。壓實了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建設單位應向規自分局報備建設方案并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明確了市規劃自然資源委各分局事中事后監管責任,各分局應將報備信息向社會公開并推送屬地及有關部門,同時按照事中事后監管的工作模式進行抽查,不符合要求的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抄告屬地和有關部門,對未按照報備內容進行建設的,及時依法處理并納入信用體系。其中,抽查比例在兩年過渡期內為100%,后期可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
(3)落實了屬地和其他行業部門的監督監管責任,屬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巡查查處職責。其他相關部門對建設工程的實施履行行業監管責任。
(4)實現豁免清單事項閉環管理。形成“主體責任+分局監管+屬地監管+行業監管”的“1+3”監管模式,對豁免清單事項形成監管閉環。豁免清單內容根據管理實踐、社會需求和改革要求進行動態調整,《豁免清單》有效期5年。。
(十三)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調整<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 處罰裁量基準>部分條款的通知》(京建法〔2023〕5號),2023年10月23日發布并實施
一、調整《裁量基準》的背景和目
本次修訂裁量基準,是依據住建部新修訂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內容,對修訂涉及的行政處罰職權與對應的裁量基準進行了相應調整。根據市政府貫徹《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工作要求,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處罰職權制定了相應的裁量基準。本次調整內容,以規范我市住建領域行政處罰工作,明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合理確定裁量階次、范圍和幅度,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適當為目的,是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必要影響,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
二、此次對《裁量基準》調整的體現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調整內容包括:依據規章修改內容調整了14項原有行政處罰職權名稱、違法行為認定依據和行政處罰依據,如依法將“對檢測機構轉包檢測業務的處罰”調整為“對檢測機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行為進行處罰”,調整的內容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檢測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保持一致;針對規章新增17項行政處罰職權,依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與造成的危害后果進行分檔定階,確定了裁量標準,統一了執法尺度。例如依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依法新增了“對檢測機構未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統對檢測活動進行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將法定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處罰,按照違法情節嚴重程度,分為違法情節較輕、違法情節一般、違法情節嚴重三個分檔,分別對應不同的罰款裁量幅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調整內容包括:依據規章修改內容調整了4項裁量基準的認定與處罰依據;將原有1項處罰職權“對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對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行為進行”分立為“對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行為進行處罰”和“對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行為進行處罰”2項職權,對新增的處罰職權制定了裁量基準。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與造成的危害后果進行分檔定階,統一了裁量標準和執法尺度。因規章中明確不再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刪除了原有的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行為進行處罰”和“對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行為進行處罰”2項職權對應的裁量基準。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開發經營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市政府相關要求,我委對《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涉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的2項行政處罰職權明確了裁量基準。分別是對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將物業服務合同備案以及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未按時報到的行為進行處罰,按照逾期備案、報到的天數進行了分檔定階,統一了執法標準。
根據市場主體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將相關行政處罰的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限設5檔,區間在3個月至36個月之間;可依申請縮短公示期設3檔,區間在3個月至12個月之間。
三、調整《裁量基準》的考量
制定裁量基準是為了合理規范而非剝奪裁量權,根據過罰相當、公平、公正、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從違法行為的目的、動機、方式以及違法行為的性質、對象、次數、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方面綜合考量,合理確定裁量情節和階次,避免僵化、機械執法。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執法實踐中已經或者可能遇到的具體情況,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的適用條件、情形等進行細化、量化,做到符合客觀事實,具有可操作性。
四、調整后的《裁量基準》實施日期
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