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陜建發〔2023〕191號),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0月31日起自行廢止,有效期5年
11月1日起,必須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現場見證取樣!
10月10日,陜西省住建廳印發《陜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本細則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0月31日起自行廢止,有效期5年。
一、建設單位應當單獨列支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
第十一條 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存在隸屬關系等,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響檢測機構工作公正性的經濟或其他利益關系,如參股、聯營等關系。
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合理核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費用,單獨列支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不得要求施工單位代為支付。
二、實施見證取樣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必須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見證并明確見證人員。見證人員必須制作見證記錄,記錄取樣、制樣、標識、封志、送檢以及現場檢測等情況,并簽字確認。
見證人員應由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按建設工程項目授權,在試樣送檢時向檢測機構出示授權證明。
第十五條 提供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檢測試樣的符合性、真實性及代表性負責。檢測試樣應當具有清晰的、不易脫落、不易篡改、可追溯的唯一性標識、封志。
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取樣人員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的見證人員監督下現場取樣。實施見證單位要嚴格履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對現場檢測關鍵環節進行旁站見證,并做好見證記錄。
三、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十七條 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審核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等簽署,并加蓋檢測專用章、加裝唯一防偽二維碼后方可生效。
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應當強化內部管理,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托單、檢測數據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按照年度統一編號,編號應當連續,不得隨意抽撤、涂改。
(三十)陜西省建設工程造價協會《關于印發<陜西省建設工程造價協會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陜價協發〔2023〕34 號),2023年11月13日發布并實施
《辦法》共分7章,主要包括總則、組織機構、工作職責、附則等內容,共提出了21條規定。
1、關于總則。明確專家委的基本宗旨;
2、組織機構。專家委組織機構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專家工作組組長、副組長、委員構成。
3、工作職責。專家委履行智庫型業務技術支撐職責。
4、任職與解職。專家委委員任職原則:本人自薦,單位或在任委員推薦,專家委評議,領導機構批準,社會監督。規定了專家委委員任職條件和任職程序、考核及解職。
5、權利和義務。專家委委員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
6、工作制度。專家委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主任辦公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但一年不得少于一次。
7、附則。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十一)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強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及其結果應用的通知》(浙建建發〔2023〕98號),自2023年11月15日起起試行
11月15日起,對建企資質實施每周動態核查!中標后項目經理考勤不合格的,對該中標人所有建企資質進行動態核查!
10月27日,浙江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加強建筑業企業資質動態核查及其結果應用的通知》。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
重點如下:
◆對在我省參與招投標活動、承攬工程的建筑業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實施動態監管。
◆參與我省招投標活動的建筑業企業應及時將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人員等信息錄入“監管公共服務系統”。
◆“監管公共服務系統”按周開展核查,于每周一生成動態核查結果。企業不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動態核查結果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建設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要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實施差別化管理。企業整改期間不得申請建筑業企業資質的升級、增項,不得在我省參與相應資質的招投標活動,不能承攬新的工程;整改不通過的,由資質許可機關依法撤回相應資質。
◆建筑業企業在我省參與投標的,應根據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監管公共服務系統”資質動態核查結果“合格”的證明;存在不實承諾的,視為弄虛作假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在定標階段,招標人應核查投標人投標資質的最新動態核查結果,核查結果“不合格”的,應取消其中標資格。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中標后,中標人承諾擬派駐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與施工許可證申領時不一致,或承諾擬派駐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未通過“浙江省建筑工人保障在線”進行現場考勤履職的,“監管公共服務系統”將對該中標人所有建筑業企業資質進行動態核查。
(三十二)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調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資格后審施工類評標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試行)》(杭建市發〔2023〕274號),自2023年11月20日起試行
11月20日起,招標人可在開標前推薦投標人進入評審區間!房屋市政項目評標辦法調整
日前,杭州市住建委發布《關于調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資格后審施工類評標辦法部分內容的通知(試行)》。本《通知》自2023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一、調整適用范圍
1、采用新工藝、技術特別復雜或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采用“技術標打分制的綜合評估法”。
2、招標控制價1000萬元(不含)以上的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或招標控制價800萬元(不含)以上的一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采用"技術標通過制的綜合評估法”。
3、招標控制價1000萬元(含)以下的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或招標控制價800萬元(含)以下的一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二、修改評審區間確定方式
1、采用“技術標打分制的綜合評估法”、"技術標通過制的綜合評估法”的,當開標后投標人數量多于15名的,應采用信用擇優、招標人推薦、價格入圍等方式確定15名投標人進入評審區間。
(1)信用擇優6名。開標后,對本項目所有投標人按市內、外企業分別進行“復合信用分”(企業信用分和工程業績分按一定比例累計)排行。
(2)招標人推薦3名。采用"技術標打分制的綜合評估法”的,招標人可在開標前自主決定是否推薦投標人進入評審區間,若推薦的,必須推薦3名。
(3)價格入圍6名或9名
(4)補足15名入圍單位。
2、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當開標后投標人數量多于15名的,應采用價格入圍方式確定15名投標人進入評審區間。
3、后續資格審查環節出現投標人審查不通過的,在中區間依次補足15名。
三、優化最佳報價計算方法
1、采用"技術標打分制的綜合評估法”的項目,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有效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進行算術平均,將算術平均值下浮1%-3%(具體數值在開標現場隨機抽取)后作為最佳報價;
2、采用"技術標通過制的綜合評估法”與"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項目,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有效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進行“二次算術平均”,將“二次算術平均”值作為合理最低價。
四、其他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資格條件原則上為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資質(資格)條件,業績等不得作為資格條件。
(三十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重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98號),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建設項目,是指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社會民生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認定標準由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一、重大建設項目這樣確定
《管理辦法》明確,重大建設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符合生態保護、綠色低碳、安全生產、軍事設施保護、重要經濟目標防護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建設項目庫,組織編制、實施重大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對重大建設項目實行“一庫一計劃”管理。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符合條件的重大建設項目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庫,按照謀劃類、開工類、建設類、投產類實行分類管理,并進行動態調整。
重大建設項目應當從重大建設項目庫中產生,并編制年度實施計劃。
申請納入重大建設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的,項目單位應當向省有關主管部門、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送設區的市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
向省有關主管部門、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的,由省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報送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征求省有關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意見后,提出年度實施計劃,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公布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一般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提出申請;企業投資項目一般應當在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后提出申請。
重大建設項目應當依托浙江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進行項目賦碼,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通過在線平臺進行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以及辦理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社會風險評估、環境影響評價、施工許可等手續。
鼓勵項目單位采用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應用數字化技術開展項目設計、施工管理和運營維護。
二、要為重大建設項目提供服務保障
重大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建設項目協調機制,對重大建設項目的土地、房屋征收和補償、海域(水域)使用等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主動做好相關協調和服務工作,為項目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建立協作機制、融資洽談等形式,為重大建設項目和金融機構搭建合作平臺。
重大建設項目依法需要進行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節能、地震、地質災害、文物勘探、防洪、水土保持、涉航、消防、人防等方面評價(評估)的,應當落實投資項目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清單制度,盡可能利用現有的資料和評價(評估)結論,避免或者減少重復。
鼓勵依法實行區域評估、多評合一。
電力、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熱、供氣以及提供重大建設項目所需材料設備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保證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的需要。
重大建設項目確有必要穿越、跨越或者并行既有油氣、水、電力等管線以及公路、鐵路、軌道、航道等設施的,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應當在保障既有設施安全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支持和協助。
三、重大建設項目如何組織實施
重大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組織實施。
重大建設項目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報送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監測、分析和調度,會同有關部門對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和服務。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重大建設項目實施情況,對推進有力、完成良好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褒揚激勵。
因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等原因導致無法繼續實施的重大建設項目,由省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調出年度實施計劃。
對條件成熟且符合要求的重大建設項目,可以按照程序增補納入年度實施計劃。
重大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提升重大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的針對性和科學性,建立聯合監管機制,綜合運用現場核查以及在線監測、遠程監管等非現場監管手段,避免重復檢查,提高監管效率,減輕項目單位負擔。
重大建設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部門聯合監管與企業合規管理有機結合,有效防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勞動用工、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風險。
四、《管理辦法》明確了這些行為的法律責任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1、侵占、截留、挪用重大建設項目建設資金;
2、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影響重大建設項目進度;
3、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4、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5、違法實施行政處罰;
6、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電力、交通運輸、通信、供水、供熱、供氣等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影響重大建設項目建設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重大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或者建議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予以處理。
重大建設項目法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其改正,依法予以處理;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1、自籌資金未按時到位而影響項目建設進度;
2、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未經批準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以及調整項目概算。
(三十四)浙江省財政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6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政府采購工程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的通知》(浙財采監〔2023〕4號),2023年11月17日印發并施行
一、主政策措施
1.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工程中小企業預留份額實施方式。規定可通過整體面向、設置采購包(標段)、聯合體參與投標、合同分包等四種形式。
2.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工程預留份額比例。規定采購限額標準以上,4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工程,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單位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超過400萬元的政府采購工程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3.要求強化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編制。各采購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預算應同步編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預留份額。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的,采購單位應同步說明不適宜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原因。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強化預算編制環節內控管理,統籌落實本部門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預留份額工作。
4.明確采購(招標)文件編制要求。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是否屬于政府采購工程。二是明確是否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如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在招標公告中說明原因及適用條款。三是明確預留份額及其實施方式,并在招標公告中說明。四是明確面向中小企業招標的,要求投標人提交《中小企業聲明函》,并在招標公告中注明。政府采購工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采購文件編制按照財政部門要求執行。
5.完善政府采購需求管理。采購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采購需求管理制度和采購需求審查工作機制,通過咨詢、論證、問卷調查等方式開展需求調查,并將是否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對不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或者預留份額比例不足40%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采購單位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或說明,報主管預算單位批準。
6.推進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信息公開。采購單位應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開政府采購項目采購意向。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項目應在公示中標候選人時同步公開中標候選人的《中小企業聲明函》,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項目應隨成交結果公開成交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主管預算單位應在每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購網公開上年度預留份額項目執行情況。對于未達到規定的預留份額比例的情況,應在公告中作出說明。
7.強化數據融合應用。政府采購云平臺應將政府采購工程項目的預算信息和意向公開信息及時交換給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將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標結果、合同等信息及時回流至政府采購云平臺。浙江政府采購網應優化信息檢索功能,設置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專區,便利市場主體參與競爭。
8.推動多跨協同共治。采購單位預留中小企業份額政策執行情況,納入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監督招投標活動的重要內容。各地經信部門要按照財庫〔2020〕46號第十六條要求做好中小企業認定工作。
9.實時監測動態晾曬。按月通報晾曬各市縣政府采購工程支持中小企業政策落實情況。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云平臺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動態監測預警功能,對未按規定預留份額的部門單位進行自動預警提示。
二、適用范圍及政策享受對象
《通知》適用范圍為浙江省政府采購領域,政府采購工
程范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政策享受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依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與大企業的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與大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除外。
三、術語釋義
1.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2.中小企業劃分標準: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目前執行的《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以建筑業為例,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3.聯合體: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4.合同分包: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5.可不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預留份額的情形: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優先或者應當面向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企業主體采購的;因確需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基礎設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等原因,只能從中小企業之外的供應商處采購的;按照規定預留采購份額無法確保充分供應、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府采購目標實現的情形;框架協議采購項目;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為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情形。
四、其他
《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未設立寬限期。主要原因是:為貫徹落實民營經濟32條政策,以及省領導關于清理阻礙民營經濟發展問題的工作要求,盡快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助力廣大民營企業加速發展,《通知》涉及的相關政策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和時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