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指南(試行)的通知》(魯建質安函〔2023〕6號),2023年10月25日印發
總監應取得注冊執業資格,不得受聘于兩個及以上單位!《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指南(試行)》出爐
近日,山東省住建廳印發《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人員配備指南(試行)》。
監理人員配備標準
一、人員數量
1.同一工程項目分別辦理施工許可證的不同標段,監理單位為同一家的,監理單位可以按一個項目配備監理人員。
2.工程項目分期開工或不同標段先后開工時,應按分期(標段)實際開工工程規模配備監理人員。
3.對超高、超大、超復雜的特殊工程,應適當增加監理人員。
二、在崗時間
1.在施工期間,所有監理人員都應到崗履職,建立考勤記錄,月考勤天數不少于當月工作日天數,因個人原因請假的,應有書面材料。
2.總監理工程師在各個項目的月考勤天數累計不少于當月工作日天數,且在每個項目的月考勤天數不少于10天。
3.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不得同時在2個及以上建筑工程項目任職。
三、更換程序
1.項目監理機構更換總監理工程師的,應由監理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經建設單位同意后方可更換。
2.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應保持穩定,確需更換的,應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更換后人員的資格等級不得低于更換前,更換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合同約定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崗位責任
1.設有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不得將必須由總監理工程師履行的職責委托給總監理工程師代表。
2.項目各施工階段監理人員最高配備人數在5人以上時,要配置1名專職安全監理工程師。配備人數少于5人時,要明確1名兼職安全監理工程師。
五、附件2 監理人員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清單
包括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的崗位職責。
(十六)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高品質住宅設計指引>的通知》,2023年12月20日發布
住宅層高不應低于3米!結構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70年!
12月20日,山東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印發《山東省高品質住宅設計指引》的通知。其中重點內容節選如下:
一、住宅層高不應低于3米!結構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70年!
◆住宅設計應提高結構的設計工作年限,不應低于70年,鼓勵提升至100年。
◆鋼筋混凝土結構樓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采用裝配式時不應小于130mm。
◆住宅層高不應低于3.00m。設有戶式中央空調和集中新風系統的住宅,層高不應低于3.10m。鼓勵有條件的項目適度加大空間高度,提高至3.30m以上。
◆分戶墻應采用不小于200mm厚混凝土墻體(或其他能達到50dB以上隔聲效果的構造措施)。
◆除廚房、衛生間、陽臺外的住宅樓板應設置厚度不小于5mm的隔聲墊。
◆衛生間優先采取不降板或小降板的同層排水技術。
◆室內主要功能空間的光環境應保證至少60%面積比例區域采光照度值不低于300 Lx,且平均時長不少于8h/d。
二、其他
1、戶型
◆最高入戶層為二層及二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個住宅單元應至少設置一臺電梯,且轎廂深度不應小于1.40m,寬度不應小于1.10m。
◆入戶層為四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單元應至少設置一部可容納擔架的電梯,擔架電梯候梯廳深度不應小于1.80m。
◆十二層及以上的住宅,每單元應設置兩部電梯。電梯候梯廳和樓梯平臺共享時,平臺深度不應小于2.10m。
◆首層門廳、地下大堂通向電梯廳的通道凈寬度不宜小于1.50m。戶門外宜留有進深不小于1.50m的緩沖空間。
◆住宅首層可設計下復式結構。
◆戶門洞口寬度單扇門不應小于1.10m,子母門不應小于1.30m,高度不應低于2.30m。
2、小區地上、地下
◆小區主要出入口應預留進深不小于10m,面積不小于200㎡的緩沖空間。
◆地上單元門宜采用不小于1.80m×2.30m(寬×高)的金屬框等材質的玻璃門。
◆地上單元大堂使用面積不宜小于15㎡。大堂應進行精裝修設計,采用與建筑品質相匹配的耐污、耐久的裝飾材料。
◆車位配建比例不低于1:1.2,垂直停車車位尺寸不小于2.5m×5.3m,100%預留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裝條件。
◆地下車庫主車道凈高不宜小于2.4m,宜形成環線,主車道上方宜做辨識度高的頂棚處理。
3、綠色低碳
◆綠色建材應用比例不應低于50%。
◆鼓勵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空氣能等可再生能源。
◆推進BIM技術在住宅建設全壽命周期應用。
4、城市面貌
◆沿快速路、主次干路沿線的建筑宜適當加大退讓距離,避免形成“一堵墻”。
◆建筑以現代風格為主。
◆建筑色彩協調統一,不宜超過三種主色,色彩搭配與城市風貌、周邊建筑相協調。
◆注重山墻面及第五立面的設計。
(十七)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六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的通知》(晉建市規字〔2023〕244號),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工程擔保的定義
在工程建設活動中,保證人采用保證擔保的方式向受益人提供的保證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行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代償責任。
二、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工程擔保制度的實行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保證人
1、保證人類型:工程擔保公司、有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公司。
2、保證人實行名單管理公示制度
工程擔保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應當向本省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符合基本條件的保證人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示。
其他部門單位遴選、公布、選用不在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示之內的保證人,應加強對遴選、公布、選用保證人償付能力的審查和監督,嚴防風險發生。
3、公示保證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依法注冊并經有關業務監管部門批準。
(2)有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4)有健全的組織機構、業務操作規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和其他配套設施。
(6)工程擔保公司的工作人員應當具有第三方風險控制能力和工程領域的專業技術能力.
(7)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承擔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單位履約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質量保證擔保業務的,工作人員應具有第三方風險控制能力和工程領域的專業技術能力。支持其同具有設計、監理等行業一項甲級以上資質的企業深度合作,
四、工程擔保類型
1、投標擔保
2、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
3、施工單位履約擔保
4、預付款擔保
5、?工程質量保證擔保
6、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擔保
其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擔保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五、監督管理
1、工程擔保業務實行統一信息化管理。
通過“山西省建設工程保證擔保信息平臺”公布保證人名單,提供工程保函、擔保項目查詢等信息,實現社會公眾對工程擔保各主體的實施查詢功能,接收全社會監督。
2、?保函實行保管制度。
3、對保證人名單實施動態監管。
六、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保證擔保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晉建市規字〔2021〕177號)同時廢止。
(十八)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延續有關事項的通知》(晉建審函〔2023〕846號),2023年12月12日發布
資質統一自動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2月12日,山西省住建廳發布資質延續通知:
◆由我廳核發的企業資質,資質證書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0日前屆滿的,證書有效期自動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十九)云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云南省優化社會投資小型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云建審改辦〔2023〕5號),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五章,分為總則、實施方式、實施內容、監督管理和附則。
重點如下:
一、關于社會投資小型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投資小型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是指未直接使用各級公共財政投資進行建設,總建筑面積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的新建、改建、擴建廠房或倉庫。包括:跨度小于24米、吊車噸位小于10噸的單層廠房或倉庫;跨度小于6米、樓蓋無動荷載的3層以下的多層廠房或倉庫。
第三條 項目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內,所處地塊周邊市政配套設施健全。
第四條 涉及有毒有害物品的項目,《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8號)所指的特殊建設工程,以及位于密集場所、國家安全禁區、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民航及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環境敏感區、永久性生態保護區、軌道交通保護區、風貌保護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等特定區域的項目除外。
二、實施方式
第五條 項目推行“清單制+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工程建設項目全流程審批時限縮減至30個工作日以內。
三、實施內容
第八條 鼓勵社會投資小型低風險項目使用“標準地”進行建設。
第十二條 社會投資小型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鼓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實行自管模式,并承擔工程監理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二十)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業協會《關于印發<調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云建招協〔2023〕51號),自2023年12月14日發布并施行
近日,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業協會印發《云南省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試行)》),從收費方法、行業自律管理等方面規范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避免惡意競爭和價格欺詐行為。
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招標代理服務收費行為,適用《指導意見(試行)》。
《指導意見(試行)》主要明確以下重點內容。
第一,招標代理屬于專業技術智力密集型服務活動,招標人不宜采用“低價中標”的原則確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承攬招標代理服務業務時有序參與競爭,應在服務質量、專業水平、社會信譽、人員隊伍和技術力量等方面發揮優勢,嚴禁壓價惡性競爭。
第二,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差額定率累進法計取。《指導意見(試行)》以附件形式列明了云南省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具體指導標準,并強調,所列明價格為基準價格,以單個項目(或標段)中標通知書的中標金額為計費基數,具體收費金額委托雙方可依據服務成本、服務質量、難易程度、市場行情等具體情況在收費費率上下浮動為20%的幅度內協商確定,不得惡意低價。收費低于7000元的項目(或標段),按7000元計取,不再浮動。上述金額如以單價或不報價等無中標總金額方式進行招標的,以招標人的項目估算或招標控制總價為計費基數。
第三,招標代理服務成本包括:項目直接人工成本、交通、會務、專家咨詢費及其他成本、企業管理費、企業利潤、稅金等。招標代理服務超出本指導意見所指范圍的,如合同咨詢、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的編制或其他延伸服務,招標代理機構可與招標人就所增加的服務內容,另行約定服務費用。
第四,隔夜評標或外出評標的場地費、開評標當中的公證費,需專家隔夜評標、外出評標和非招標代理機構原因造成的復議或復審等二次評審所產生的費用,由招標人或中標人承擔。非招標代理機構原因產生處理異議或投訴案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所發生的差旅費用,由招標人承擔。
第五,非代理機構原因造成招標失敗:
1.未進入評標階段,招標代理服務費以預算或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為基數按附表中收費標準的30%計算,重新招標仍未進入評標階段不再重復計取;
2.已進入評標階段,該次招標代理服務費以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為基數按附表中收費標準的70%計算;若合同約定招標代理服務費由中標人支付的,發生以上兩種情形,招標代理服務費由招標人支付;
3.重新招標成功或轉為非招標方式完成采購的,招標代理服務費按《指導意見(試行)》另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