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滬建規范〔2024〕3號
各區建設管理(交通)委、特定地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持續推進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改革,優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營商環境,促進建設工程招投標市場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交易范圍、交易功能和監管模式)
本市建設工程招標項目應當在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建設工程招投標分平臺(以下簡稱“招投標平臺”)進行全過程電子化招標投標活動。招投標平臺交易范圍、交易功能和監管模式詳見《建設工程招投標平臺交易服務一覽表》(附件1)。
第三條(招標計劃)
在招投標平臺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附件1第三類建設工程除外),應當在施工招標前不少于40日且不超過 12 個月,發布該項目的招標計劃。發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設單位、項目名稱、主要工程內容、總投資、計劃招標時間等。
第四條(標段劃分)
招標標段應當依據工程項目特點,在保證項目完整性、連續性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項目實施管理、保證進度質量的原則合理劃分,結構上不可分割或者整體性較強的工程不得拆分標段。
施工招標標段應當具備獨立施工條件:同一基坑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主體結構施工招標不得拆分標段(樁基工程除外);市域鐵路、公路、城市道路、軌交、航道等線性工程應結合工程連續性劃分標段;單座橋梁、隧道、水閘、泵站等新建工程不得拆分標段。
采用施工總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原則上不再對專業工程進行單獨平行發包(裝飾裝修、機電、智能化工程除外)。其他建設工程參照房屋建筑工程執行。
第五條(招標提前啟動)
建設工程的設計、勘察或者設計勘察合并招標,招標人可在立項前向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或者區招標投標監管部門書面承諾自行承擔招標失敗風險責任后,提前啟動招標程序。
第六條(招標人決策約束制度)
招標人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決策約束制度,通過招標人集體決策啟用資格預審、設置投標人篩選條件、進行定標澄清等事項。集體決策情況應當書面報送同級或者上級紀檢監察部門,集體決策結果應當書面報送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或者區招標投標監管部門。
以暫估價形式包含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專業工程及其重要材料設備采購,采用公開招標涉及招標人集體決策的,應當由該項目招標人作出。
第七條(資格預審)
施工或者工程總承包招標標段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資格預審(施工技術復雜和標段規模標準詳見附件2):
(一)施工技術復雜;
(二)標段規模為大型且經招標人集體決策。
招標人應當選用合格制或者有限數量制的資格預審審查辦法,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合格制是指符合資格預審審查標準所有評審因素的申請人均通過資格預審的審查辦法。有限數量制是指對通過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進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不少于7家申請人通過資格預審的審查辦法。資格預審申請人小于7家時,招標人應當不再進行資格預審。
同一公司的下屬公司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得超過2家。超過2家時,由資格預審評審委員會根據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的標準選取2家。
第八條(投標人篩選)
采用投標人篩選方式進行招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標人應當通過集體決策機制,確定是否采用投標
人篩選方式并明確篩選條件;
(二)招標人應當在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時,確定投標人是否符合投標篩選條件。投標篩選條件限于投標人的行政處罰(與建設工程承發包或者工地現場質量安全相關的)、行賄犯罪記錄以及履約評價(招標人工程履約評價不合格名單),并在招標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九條(材料、設備招標范圍)
在招投標平臺交易的重要材料、設備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材料、設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重要材料包括鋼結構、鋼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混凝土預制構件、預制樁、建筑保溫材料、墻體磚、墻體砌塊、墻體板材、給排水管、電線電纜、建筑涂料、防水卷材、防水涂料、石材、建筑門窗、建筑玻璃、瓷磚、衛生潔具、地磚、木地板、瀝青混凝土、石灰粉煤灰穩定碎石、水泥穩定碎石等。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重要設備包括與工程建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的電梯、電氣、防火消防、暖通、給排水、電子與智能化等設備。
其他行業建設工程涉及的重要材料、設備可參照上述名錄。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可適時調整并發布重要設
備、材料名錄。
第十條(設備招標要求)
設備招標標段內的安裝是指將設備組裝、連接以及固定在施工現場內的一定位置使其就位,并與相關設備、工程實現連接。
接受代理商投標的設備招標標段,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設備,制造商僅可委托一家代理商投標。
第十一條(預選招標)
經常性發生的房屋建筑修繕、園林綠化養護、市政設施和水利設施維修等工程,可采用預選招標,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采用清單計價方式結算的,招標人可依據歷年的結算情況預編工程量清單進行招標;采用定額計價方式結算的,招標時可不編制工程量清單,采用費率報價;
(二)評標辦法應采用綜合評估法,將投標報價、日常巡查方案、養護施工方案、人員配置、設備配置等作為主要評審因素;
(三)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特征,確定一個或者多個中標人,每名中標人應當明確相對應的承攬范圍。
按照本市現行規定認定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可參照前款規定進行預選招標,建立隊伍儲備庫。
第十二條(批量招標)
在同一時間段進行的多個建設工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或者區招標投標監管部門審核后,可采用批量招標:
(一)同一招標人在關聯地帶實施的且類型相同的工程;
(二)結構緊密相連的工程。
進行批量招標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招標人對單個項目單獨編制工程量清單,投標人對相同的清單子目報價保持一致,評標委員會按照批量招標的總報價進行評審;
(二)招標人根據規模最大的單個項目設置施工評標辦法;按照批量招標的工程總規模設置投標人資格和技術方案編制要求;同一施工項目負責人最多可同時承接其中的三個項目。
第十三條(工程總承包招標)
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需初步設計審批的(含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初步設計合并審批的),招標人應當先行完成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勘察發包,待取得初步設計批復后啟動工程總承包招標;招標范圍僅限施工圖設計、材料設備采購和施工。
國有企業投資的建設工程或者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無需初步設計審批的,招標人應當先行完成方案設計發包,待取得項目備案(核準)文件或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啟動工程總承包招標。
工程總承包招標時,招標人設置的工程勘察(如有)、設計、
施工資質條件,不得高于對應的工程規模要求。監理招標可同步啟動。
第十四條(建筑師負責制招標)
在開展建筑師負責制試點項目招標時,應當使用本市制定的建筑師負責制招標文件及其合同文件示范文本,明確責任建筑師及其團隊組成和服務內容的要求,將設計方案和團隊能力作為評標辦法的主要評審因素。
評標委員會人數組成為不少于7人的單數,由招標人代表、有關技術、經濟和項目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招標人可采用評定分離的定標方式,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推薦2-3名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從中確定中標人。
第十五條(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本市施工招標評標辦法包括經評審的合理低價法、有擔保的最低價中標法、澄清低價法、綜合評估法和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評標辦法具體要求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采用資格預審的,評標辦法不得采用綜合評估法。
采用有擔保的最低價中標法或者澄清低價法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供差額擔保,擔保金額為最高投標限價與中標價的差額。
第十六條(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辦法)
工程總承包招標應當采用澄清低價法。澄清主要因素包括項目負責人及其技術團隊,工程總承包管理、勘察(如有)、設計、施工、采購等方案和投標報價等。
第十七條(服務類招標評審因素)
勘察、設計、監理招標評標辦法的主要評審因素包括項目負責人及其技術團隊能力、技術方案等。投標報價不作為主要評審因素,但不得超過最高投標限價。
第十八條(材料、設備招標評標辦法)
材料、設備招標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對通過初步評審的投標人的技術、商務、報價等進行綜合評分,按照總得分由高到低的順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十九條(分散評標)
分散評標是指依托音視頻系統在招投標平臺實現評標委員會成員多點分布、實時交互的線上評審形式,包括遠程分散評標和現場分散評標。其中,遠程分散評標在多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現場分散評標在同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交易場所進行。
第二十條(評標澄清)
招標文件的否決條款分為形式否決、資格否決和響應性否決。投標偏差涉及響應性否決的,評標委員會應當進行投標人
評標澄清。經確認為重大偏差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評標澄清涉及技術內容的,參與評標澄清的投標人代表應當為擬任該項目的負責人;涉及商務、報價的應當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投標授權的被委托人。
第二十一條(評標報告審查)
招標人應當在定標前審查書面評標報告。如發現評標委員會存在未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或者隨意否決投標的情形,應當重新評標。
第二十二條(定標澄清)
招標人采用復核澄清方式定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補充招標文件中明確是否采用定標澄清,不得在后續招投標環節變更。
(二)招標人在定標澄清時,應當依序要求中標候選人對評標委員會和招標人提出的投標報價分析、技術優化要求進行澄清。澄清不得改變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招標人應當對定標澄清過程進行書面記錄和錄音錄像,所有資料應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電子合同簽訂)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前,應當在招投標平臺公示擬簽訂合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公示期最短不少于3日。公示后,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通過招投標平臺簽訂電子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二十四條(合同變更)
合同雙方對合同內容進行更正、修訂、補充的,應當在招投標平臺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公示期最短不少于3日,公示后通過招投標平臺簽訂補充合同。
工程實施過程中涉及工程量變化、增加附加工程等變更情形的,應嚴格履行變更程序。新增內容未經價格競爭的應當招標,符合《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第十二條不招標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履約管理)
鼓勵招標人建立履約管理體系,對中標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履約情況進行評價。對中標人不按合同履行義務造成招標人損失的,建立不良履約行為誠信記錄。招標人可以在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時應用投標人的履約情況。
第二十六條(合同和履約信息公開)
招標人應當在招投標平臺公開合同和補充合同、合同中止
履行和解除、價款結算等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七條(事中事后監管)
招投標監管部門應當對招投標活動實施事中事后監管。
事中發現招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應當暫停招投標活動。可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由招標人糾正后繼續招投標活動;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如在投標截止前發現招標啟動、投標人資格、評標辦法和資格審查方式選用、標段劃分等存在違規情形,應當重新招標。
事后發現招投標活動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可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由招標人糾正;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該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八條(招標代理管理)
健全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記錄辦法,招標投標監管部門發現招標代理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對其行為進行記錄。在招投標平臺實時公開招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記錄。
第二十九條(免于招標)
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免于招標情形的,招標人應當向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或者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
或者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后實施。
第三十條(施行)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12月31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此前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制定的其他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附件:1.建設工程招投標平臺交易服務一覽表
2.施工技術復雜和標段規模標準
附件1
建設工程招投標平臺交易服務一覽表
類別 |
交易范圍 |
交易功能 |
監管模式 |
第 一 類 |
政府投資或者國有企業投資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的建設工程,必須招標的: (一)設計、勘察、施工、監理以及重要的材料、設備采購; (二)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施工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 |
1、發布招標計劃和招標公告 2、獲取招標文件和補充招標文件 3、遞交投標文件 4、開標 5、評標專家抽取 6、評標 7、公示中標候選人 8、公告中標結果 9、發出中標通知書 10、異議和投訴處理 |
招投標監管部門對招投標活動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實行招投標書面情況報告備案,以及處理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加強履約監管。
|
第 二 類 |
政府投資或者國有企業投資且單獨立項的裝修、修繕工程(居住類修繕工程除外)和政府投資的城市維護類建設工程(日常維護類工程除外),應當招標的: (一)設計、勘察、施工、監理以及重要的材料、設備采購; (二)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施工以及重要設備、材料采購。 |
招投標監管部門抽取部分項目實行事中監管,其余項目進行事后監管,實行招投標書面情況報告備案,以及處理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
|
第 三 類 |
下列招標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確定是否進場交易: (一)除第一類、第二類外的其他建設工程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以及重要的材料、設備采購; (二)三通一平、管線搬遷等前期工程。 |
1、發布招標計劃和招標公告 2、獲取招標文件和補充招標文件 3、公示中標候選人 4、公告中標結果 5、投訴處理 |
招投標監管部門處理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
附件2
施工技術復雜和標段規模標準
一、本細則所指的施工技術復雜是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基坑開挖深度12米以上(如開挖深度不一致的,挖深12米以上面積須占基坑總開挖面積70%以上);建筑物毗鄰軌道交通、重要管線需采取保護措施或者施工環境極其復雜。
(二)房屋建筑工程:單體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或者單跨跨度39米以上的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含鋼結構工程);古建筑修繕保護工程;國家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工程;新建50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單體幕墻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幕墻施工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幕墻工程(施工總承包中將幕墻工程設置專業工程暫估價的除外)。
(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長度5000米以上的高架快速路;單跨跨度45米以上的城市橋梁;斷面面積25平方米以上或者單洞長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25萬噸/日以上的供排水泵站、15萬噸/日以上的給水廠、污水處理工程;壓力1.6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工程;軌道交通主體工程。
(四)公路工程:高速公路及其橋梁工程;斷面面積60平方米以上或者單洞長度1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單座橋長1000米以上且單跨跨度100米以上的公路橋梁工程。
(五)市域鐵路工程:Ⅰ級鐵路工程。
(六)港口與航道工程:水深7米以上的防波堤;工況等級為四級的疏浚工程;1000噸級以上的船閘工程;沿海5萬噸級以上的碼頭、船塢船臺、滑道、航道工程;內河5000噸級以上的碼頭工程;內河1000噸級以上的航道工程。
(七)水利水電工程:堤防等級為1級或者主要水工建筑物為1級的水利水電工程。
(八)電力工程:電力隧道工程;單機容量20萬千瓦以上的發電工程;220千伏以上的送電線路;220千伏以上的變電站工程。
(九)園林綠化工程(僅適用于專業工程招標):人造山(含假山)高度5米以上;涉及古樹名木保護;專類園建設。
(十)礦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等專業的施工技術復雜標準參照《建筑企業資質標準》中限一級以上施工總承包序列資質承接的工程。
二、本細則所指的標段規模為大型是指總承包標段單項合同額1億元以上或者專業工程單項合同額5000萬元以上的。
三、本附件中“以上”均含本數。
四、現行招投標評標辦法選用涉及施工技術復雜和標段規模標準按本附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