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住建〔2024〕28號
各市住建局,沈撫示范區建設局:
為了落實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的《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財建〔2022〕183號)中關于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新開工項目可以推行過程結算的要求,促進工程履約,提高結算時效性,發承包雙方可參考下列內容,依據合同約定開展施工過程結算。
一、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的劃分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參考質量驗收、工程計量、進度管理、安全考核等進度節點進行劃分。
二、采用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應在合同中明確結算節點、計量計價方法、風險范圍、驗收要求,以及價款支付時間、程序、方式、支付比例等相關內容。需要進行招標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上述相關內容。
開展施工過程結算的工程,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計算相應措施項目費用,采用總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可依據施工過程結算當期實際完成的工程造價比例計算;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可按當期完成的工程施工措施工作量進行計量和計價。
三、發承包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結算節點,劃分結算周期,對周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含工程變更、現場簽證、索賠等)進行結算。當期過程結算金額一般不應超出已完工部分對應的批復概(預)算。
四、施工過程結算資料包括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招標文件、投標文件、施工圖紙以及經確認的施工方案、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等相關內容。
建設單位在辦理現場簽證時,應明確簽證的工程量、單價和總費用。
五、施工單位應按施工合同約定的施工過程結算節點,編制相應的結算報告,并在約定期限內向建設單位遞交施工過程結算報告及相應結算資料,遞交的結算資料應真實、完整。建設單位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審核并予以答復。
合同中對施工過程結算辦理各項時限未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其期限均為28天。
六、發承包雙方或一方發現已完成的施工過程結算成果文件有錯漏,經發承包雙方復核同意修正的,可在下個節點的施工過程結算或竣工結算中調整。合同雙方或一方不同意的,爭議部分可留在下個結點或竣工結算時解決。
各節點施工過程結算所遺留的問題,應在竣工結算時解決。
七、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依據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向施工單位撥付本期已確認的過程結算價款。
各方不得以審計、審計督導和評審等為理由影響施工過程結算。
八、工程全部竣工,施工單位按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后,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時間進行審核確認,并出具竣工結算審核報告。
經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工程竣工結算時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核。
各市、縣(區)住建部門要加強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指導、管理和監督,鼓勵建設單位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開展施工過程結算相關工作,積極幫助解決過程結算實施中的困難和問題。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5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大連金普新區住建局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4年5月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