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建發〔2024〕91號
各市建委(建設局),省級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提升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提高工程造價咨詢成果質量,引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規范執業,我廳組織編制了《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差額分析工作指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省造價管理總站反饋,聯系電話:88050375。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5月30日
1.0.2 本工作指引遵循依法合規、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的基本原則,對工程造價咨詢成果差額常見的產生因素和誤差性質做出分析與分類,為政府及建設工程各方主體提供理論參考。
1.0.3 本工作指引適用于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其他類型投資項目可參照。
2.0.1 工程造價咨詢成果差額: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經審核確定的修正金額金額與原金額的差額。
2.0.2 造價差額:“工程造價咨詢成果差額”的簡稱。
2.0.3 疏忽:行為主體周密性或執行力欠缺,導致行為結果不能滿足預期要求。
2.0.4 主觀故意:行為主體具有明確的自主意圖或目的性,預見到其實施的行為將導致某特定結果,并有意追求或放任該結果的發生。
2.0.5 虛假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行為主體有意識地采用各種方式、手段歪曲地反映建設項目相應階段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等情況,違反行業規章、制度、準則出具的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2.0.6 咨詢單位:接受委托,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提供專業咨詢服務、出具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單位。
2.0.7 審核單位:對建設項目投資、工程造價進行審查復核的單位。
3.0.1 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提供的資料存在誤差、缺失甚至虛假情況,咨詢單位依據接收到的資料出具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3.0.2 建設單位在咨詢單位完成合同約定的職責工作、出具造價咨詢成果文件后,另行更新工程資料,在審核單位審核時予以提供。
3.0.3 參建各方對原合同條款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咨詢單位依據補充協議出具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3.0.4 審核單位審核時,施工現場情況較原施工現場出現明顯變化。
3.0.5 審核單位對經參建相關方確認的暫定價、暫估價、無價材料簽證價進行調整。
3.0.6 審核單位對咨詢單位與參建各方已協商解決的爭議問題提出不同意見。
3.0.7 審核單位采取破壞性方式抽查并采用相應數據。
4.0.2 咨詢單位套用定額時出現錯、漏、重或換算錯誤等情況,確定工程量時出現計算錯誤的情況、編制工程量清單時出現項目漏項、錯項、特征描述不準確、列項不合理、不符合計價規范等情況,及其他因缺乏嚴謹性引起的失誤。
4.0.3 線性工程或工程量偏大、施工周期較長的工程,咨詢單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現場踏勘及常規抽查工作的所得數據樣本不具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