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公布《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2269號建議的答復》(財庫函〔2024〕6號 )。財政部對劉倉理代表提出的關于政府采購法修訂中有效規制惡意投訴行為破壞采購秩序的建議,作出如下答復:“我們認為,設立投訴保證金的做法將提高供應商的維權成本,不利于鼓勵供應商依法維權,下一步,財政部將積極推進政府采購法修改,研究完善對供應商惡意投訴或存在誣告、陷害、誹謗等違法行為的懲戒措施?!?/span>
財政部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2269號建議的答復
財庫函〔2024〕6號
劉倉理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政府采購法修訂中有效規制惡意投訴行為破壞采購秩序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加強對供應商惡意投訴等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
政府采購質疑投訴機制,作為供應商的法定救濟渠道,多年來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采購公平公正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如相關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依法提起質疑、投訴,這也是供應商的法定權利。誠如您所言,實踐中一些供應商沒有正當行使自身權利,借惡意投訴干擾采購項目正常開展,給采購人帶來損失。對此,財政部門依法對惡意投訴等行為實施懲戒。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經財政部門認定屬實后,均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三條,《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駁回投訴事項并發布處罰公告,禁止投訴人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此外,對于政府采購當事人惡意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除上述懲戒措施之外,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九條有關規定,按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您提到設立投訴保證金的建議,我們認為,設立投訴保證金的做法將提高供應商的維權成本,不利于鼓勵供應商依法維權,下一步,財政部將積極推進政府采購法修改,研究完善對供應商惡意投訴或存在誣告、陷害、誹謗等違法行為的懲戒措施。
二、關于建立全國投訴處理結果信息共享機制
政府采購堅持公開透明原則。近年來,財政部著力建設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平臺,要求包括意向公開、采購公告、單一來源采購公示、中標(成交)結果公告、采購合同在內的政府項目采購信息,以及投訴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處理結果、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結果等政府采購監管信息均在中國政府采購網集中統一發布。實現中國政府采購網中央主網全國政府采購項目信息“一站式”查詢,社會公眾及各級財政部門都可以更加方便、快捷地獲得各類政府采購信息,有效維護了政府采購的公平公正。
對于惡意投訴的投訴人,我們已在中國政府采購網開設專欄,記錄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實現與“信用中國”、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網站信用信息共享,并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下一步,財政部將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電子化平臺建設,完善信息歸集機制,進一步推動全國政府采購投訴處理結果的信息共享。
三、關于明確暫停采購活動的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該條款一方面賦予了財政部門是否暫停采購活動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區分處理,確保采購活動公平公正,另一方面也對暫停時間作出了明確限制,兼顧采購活動的效率。實踐中,對于大中型項目和緊急項目,采購人可向財政部門說明情況,由財政部門決定是否暫停。下一步,財政部將積極推進政府采購法修改,研究細化有關暫停采購活動的相關規定,統一執法標準。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注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財 政 部
2024年6月15日
發布日期:202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