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專家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高級職稱!勞務費500元/人/天
近日,遼寧省住建廳印發《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企業資質評審專家管理和技術審查工作細則》。
一、評審費用
評審勞務費統一報計劃處逐級審批,費用由計劃處直接發放至專家本人。具體標準為:
● 資質類審查標準為300元/人/天;
● 項目類審查標準為500元/人/天;
● 現場評審審查標準為500元/人/天。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級資質初審和房地產評估機構備案審查每月結算勞務報酬,費用標準為100元/人/企業。
二、專家應當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第八條 入選評審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公正誠信,廉潔自律,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記錄。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熟悉行業情況,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5年以上(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可放寬至3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且年齡在35周歲至60周歲(含本數),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審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四)熟練掌握資質評審工作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
(五)經培訓考核合格,且年度考核達標。
(六)國家、省對評審專家條件有明確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三、清退出庫情形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清退出庫,并通報所在單位:
(一)違反廉潔或保密規定,在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以及違反主動回避規定或承諾的。
(二)未經相關業務處室同意,以廳評審專家名義對外宣傳、招攬業務、開展各類資質培訓等活動或進行有償服務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擅自對外發表參與評審事項有關的意見和言論的。
(四)有相關資質評審方面的投訴舉報且核查屬實的。
(五)本人自愿退出的。
(六)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身體健康或工作變動等原因,不適合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七)其他不適宜擔任評審專家的情形。
原文:
關于印發《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企業資質評審專家管理和技術審查工作細則》的通知
遼住建〔2024〕40號
各市住建局等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資質審批質量,加強評審專家監督管理,保證技術審查工作科學公正、廉潔高效,我廳制定了《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企業資質評審專家管理和技術審查工作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落實。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5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企業資質評審專家管理和技術審查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企業資質審批質量,加強評審專家監督管理,保證技術審查工作科學公正、廉潔高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規〔202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專家參與公共決策行為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4〕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工程勘察、工程設計、工程監理、工程質量檢測、安全生產許可、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行政許可和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中涉及的專家評審相關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技術審查是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行政審批過程中,廳相關業務處室組織評審專家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專業技術角度對行政相對人申請事項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為行政許可提供參考輔助依據的工作過程。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由相關行業技術或管理人員組成,能獨立從事企業資質技術審查工作,經過規定程序予以確認并納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評審專家庫管理的各類專業人員。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評審專家庫,并根據行政審批評審工作需要,動態進行調整。
建筑業發展處、城市建設處、建筑市場監管處、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建筑節能與科學技術處、房地產市場監管處等相關業務處室負責本領域評審專家的申報、選聘、培訓、抽取、具體考核、日常管理等工作。行政審批處牽頭負責評審專家考核工作,在行政審批系統上組建專家庫,依相關業務處室需求負責專家庫專家信息的系統錄入和清出,負責專家帳號的申請、設立、派發、刪除、日常維護以及專家費用申報,并會同相關業務處室開展專家考核、清出等工作。綜合計劃處負責評審專家勞務費用的核定、發放等工作。
第六條 評審專家庫組建、使用和管理工作,遵循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分類管理、隨機抽取、動態管理的原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區分不同專業領域,注重專家的專業性、代表性和均衡性。
評審專家庫組建、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省紀委監委駐廳紀檢監察組的全面監督。
第二章 專家管理
第七條 評審專家一般從企事業單位、技術機構、大專院校、科研院所、行業協會、市場主體等符合基本條件的人員中產生,堅持好中選優,由所在單位同意并由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推薦形成。
第八條 入選評審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堅持原則,公正誠信,廉潔自律,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記錄。
(二)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熟悉行業情況,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5年以上(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可放寬至3年)。
(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且年齡在35周歲至60周歲(含本數),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審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四)熟練掌握資質評審工作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技術標準和規程規范。
(五)經培訓考核合格,且年度考核達標。
(六)國家、省對評審專家條件有明確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專家入選評審專家庫應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業務處室根據行政審批評審工作需要,分領域分批開展評審專家的組織申報工作。
(二)經所在單位或企業同意,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工作紀律承諾書、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職稱證書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證明材料、個人基本信息及工作簡歷等材料,經所在地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協會審核合格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申請人對本人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三)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相關業務處室收到申請后,按照本細則規定的條件擇優選出基本條件合格的專家名單,并對專家進行培訓、考核。考核合格的專家進入本行業專家庫名單,報廳行政審批處匯總錄入審批系統。
第十條 入庫的評審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看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以及與評審事項相關的信息和數據。
(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規程,對申請單位文件進行評審,獨立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三)對行政審批技術審查活動中不正當行為進行舉報。
(四)獲得評審工作勞務報酬。
(五)對評審專家管理及組織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入庫的評審專家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做到廉潔守紀評審,不得利用評審謀私,不得收受利益相關方的財物或宴請,自覺接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社會各方的監督。
(二)對能否按時參加評審工作做出及時響應,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評審任務。不能參加的,應及時提出請假申請。
(三)依據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嚴格審核把關,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仔細認真地審閱申請單位文件及相關技術資料,提高評審質量和效率,出具的評審意見要準確、具體、詳細,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請單位,并對本人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四)在評審過程中不將自己的意見強加于其他專家。
(五)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活動,應主動提出回避。
(六)每年至少參加不少于1次的法律法規、評審業務知識、廉潔執業規范等內容的教育培訓。
(七)遵守保密承諾。
(八)當工作單位、職稱和通訊方式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進行變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存在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酌情給予責令改正、暫停使用等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委派。
(二)一年內1次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線上評審工作的。
(三)不按本細則規定參加教育培訓和考核。
(四)評審意見不具體、不準確或出現明顯錯誤等問題。
(五)其他輕微不規范行為。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清退出庫,并通報所在單位:
(一)違反廉潔或保密規定,在評審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以及違反主動回避規定或承諾的。
(二)未經相關業務處室同意,以廳評審專家名義對外宣傳、招攬業務、開展各類資質培訓等活動或進行有償服務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擅自對外發表參與評審事項有關的意見和言論的。
(四)有相關資質評審方面的投訴舉報且核查屬實的。
(五)本人自愿退出的。
(六)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身體健康或工作變動等原因,不適合再擔任評審專家的。
(七)其他不適宜擔任評審專家的情形。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庫每3年進行一次調整輪換,輪換比例占專家總數的30%左右。相關業務處室每年至少開展1次專家考核評定工作,將評審專家審核頻次、完成時限、評審質量等情況作為考核依據,并將考核結果報行政審批處。需要對專家予以清退的,相關處室提出清退意見,并通知審批處在審批系統中予以清出。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 完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行政審批系統,推進智能化審批,實現審批工作全程留痕、責任可溯。
第十六條 行政審批系統應與廳內相關系統和相關業務管理部門數據進行對接。行政相對人按照審批流程和要件提交申請資料且符合受理條件的,行政審批處統一受理。逐步實現可利用共享數據進行核驗。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由相關業務處室按照隨機原則進行自動抽取。原則上同一評審事項由來自不同工作單位2名專家同步評審,且與被評審單位不得在同一地區(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級資質初審和房地產評估機構備案的評審專家與被評審單位不得在同一單位),獨立提出評審意見。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企業資質評審專家專業要覆蓋申請資質的全部業務范圍。
第十八條 技術審查應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技術審查工作由廳相關業務處室組織實施。
(二)評審專家按照系統分配的委托任務,根據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作出合格、不合格(附詳細原因)的技術審查意見。
(三)所有專家審查意見均為合格,視為專家審查意見合格;其中1名以上專家審查結果為不合格,視為專家審查意見不合格。
(四)廳相關業務處室對專家技術審查意見進行匯總整理,統計受理數量、合格數量、不合格數量、不合格原因等相關審查意見。發現存在疑難問題的,可另外邀請其他專家參與會商,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集體決議。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企業資質材料審查和專家評審發現問題的,由專家向科技處提出,科技處對企業提出整改要求。
(五)相關業務處室形成評審意見后,經分管廳領導同意,反饋行政審批處進行公示。企業對公示意見有異議提出陳述說明的,需相關業務處室組織評審專家重新復核,審查結果為最終審查意見。
(六)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資質許可期限內,評審意見反饋期限由各相關業務處室結合工作實際自行制定,原則上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一)評審勞務費申報由行政審批處按照省委省政府、住建部的年度工作重點、行業發展需求,結合各相關處室年度任務量和上年度預算執行進度,編制年度預算資金需求,提供行政審批事項相關規定、要求、概算及測算過程等材料,經分管廳領導審定同意后,納入廳項目庫。綜合計劃處對項目庫信息進行初審和完善,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申請將資金納入下年年度預算。
(二)評審勞務費的發放根據審批系統中評審情況,由參與評審的評審專家填寫評審勞務費簽字單(見附件3);經確認無誤后,由相關業務處室填寫評審勞務費匯總表(見附件4)報廳行政審批處;審批處計算稅費后,填寫評審勞務費領取匯總表(見附件5),統一報計劃處逐級審批,費用由計劃處直接發放至專家本人。具體標準為:資質類審查標準為300元/人/天,項目類審查標準為500元/人/天,現場評審審查標準為500元/人/天。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級資質初審和房地產評估機構備案審查每月結算勞務報酬,費用標準為100元/人/企業。
第四章 規范與紀律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評審規范等規定的程序、標準、時間開展和完成評審工作,認真嚴謹、公平公正、科學規范出具結論明確可靠的評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中遇到評審事項、評審標準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請示委托評審的廳相關業務處室,不得與申報企業聯系。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當嚴格保守評審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三條 審批相關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對外透露評審專家個人信息。
(二)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干預專家評審工作、影響專家意思表達,隱瞞、歪曲或者捏造專家提出的意見等,損害公共利益、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為了得出主觀期望的結論,與專家串通做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結論。
(四)不得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利益相關單位或人員的宴請、禮品、禮金,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四條 廳機關審批相關工作人員在專家評審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依規依紀依法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故意誤導決策,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存在泄露國家秘密、牟取不正當利益等情形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3年內曾在被評審的申請單位中作為股東、員工或擔任顧問。
(二)參與過該被評審的申請單位申請材料的制作、咨詢等相關工作。
(三)與被評審的申請單位發生過法律糾紛。
(四)本人或家庭其他親屬與被評審的申請單位有利害關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該回避的或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關于印發<行政審批事項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遼住建〔2017〕88號)同時廢止。
附件2
評審專家工作紀律承諾書
本人已仔細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企業資質評審專家管理和技術審查工作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知悉本人作為遼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企業資質評審專家需履行的相關權利義務,已熟知本承諾書內容,并在此鄭重承諾:
1.遵守評審工作紀律,做到廉潔守紀評審,不利用評審謀私,不收受利益相關方的財物或宴請,自覺接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監督管理,接受社會各方的監督。
2.按時參加評審工作,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評審任務。
3.依據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嚴格審核把關,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仔細認真地審閱申請單位文件及相關技術資料,提高評審質量和效率,出具準確、具體、詳細的評審意見,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請單位,并對本人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4.在評審過程中不將自己的意見強加于其他專家。
5.妥善保管所有與評審相關的文件、資料和信息,確保其不被泄露給任何無關人員。
6.遵守回避規定,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活動時,主動提出回避。
7.每年至少參加不少于1次的法律法規、評審業務知識、廉潔執業規范等內容的教育培訓。
8.未經相關業務處室同意,不以廳評審專家名義對外宣傳、招攬業務、開展各類資質培訓等活動或進行有償服務等獲取不正當利益。
9.遵守《保密法》和有關保密法規,嚴格執行保密規章制度和保密紀律,履行保密義務,對參與評審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承諾人(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