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開展全省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專項整治!市際交叉互查,省相關部門聯合督查!
6月26日,經省政府同意,省發展改革委等14部門(單位)聯合印發了《山東省持續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
一、自2024年7月1日開始,分兩輪持續進行
自2024年7月1日開始,至2025年12月31日結束。以9個月為一輪,分2輪持續進行,每輪按照“動員部署、問題排查、整改提升、總結通報”四個階段壓茬推進。
第一輪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結束,治理范圍為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間啟動實施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和部分鄉鎮小微工程招標投標項目,同時對2023年治理情況開展“回頭看”;
第二輪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結束,治理范圍為2024年7月1日-2025年3月31日期間啟動實施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和部分鄉鎮小微工程招標投標項目,同時對第一輪治理情況開展“回頭看”。
二、每輪按四個階段壓茬推進
(一)動員部署階段(時間1個月)。
(二)問題排查階段(時間2個月)。
● 實施自查、抽查、核查、互查、督查“五查”銜接,對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全流程檢查,做到問題底數清楚、定性準確。
● 由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建設單位梳理治理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對照治理內容進行自查自糾;
● 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結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對治理范圍內項目進行抽查;
● 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經營主體提交明確證據提出投訴的項目,自動納入核查范圍;
● 開展市際交叉互查,通過異地檢查推進整改、交流學習;
● 省相關部門(單位)組成聯合督查組,開展督導檢查。
(三)整改提升階段(時間5個月)。
(四)總結通報階段(時間1個月)。
三、治理方式
通過項目抽查、受理投訴舉報、進行數據分析等方式精準發現問題、依法處置問題。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治理范圍內招標項目總數的10%;
進行數據分析,利用“云智”監管系統等大數據預警分析功能,進行大數據比對,篩查問題項目,納入核查范圍。
四、治理內容
(一)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 投標人通過受讓、租借或者掛靠資質投標,偽造資質、資格證書,提供虛假業績、獎項、項目負責人等材料弄虛作假投標。
● 投標人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將中標項目轉包、違法分包。
● “陪標專業戶”不以中標為目的,“抱團”投標,非法圍標。
● 評標專家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利害關系人財物或其他好處;不組建或加入微信、QQ等網絡通訊群組違規交流、獲取項目信息,組織相關利害關系人圍標串標;索取不合理評審費用等。
(二)所有制歧視和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
1.未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條件,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
2.違規區別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在標準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和標準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中設置不合理內容。
3.開展信用評價時,區別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未依法保障經營主體自主權。
(三)招標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1.招標人主體責任缺失。
2.限制招標人組織招標、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自主權。
● 為招標人指定投標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特定類型的資格審查方法或者評標方法,具體的資格審查標準或者評標標準,評標委員會成員,承包商(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或者備選名錄等;
3.限制招標人定標權,影響招標人定標主體責任落實。
● 規定直接以抽簽、搖號、抓鬮等方式確定合格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四)監管執法機制短板弱項。
(五)交易服務供給不足。
五、常態治理
專項治理結束后,進行常態化、長效化整治,持續抓、反復抓,切實防止問題反彈。
在日常監管中,進一步落實招標投標領域聯動監管工作機制,提升智慧化監管水平,完善省“云智”監管系統功能,打通紀檢監察、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審計、公共資源交易等部門(單位)數據鏈接,實時監測預警,實現全省監管“一張網”。
原文:
關于印發《山東省持續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魯發改公管〔2024〕482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持續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山東省水利廳 山東省農業農村廳
山東省審計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能源局 山東省通信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山東省持續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年)
為進一步破除招標投標領域規則障礙和隱性壁壘,規范招標投標秩序,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持續優化招標投標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完善體制機制推動招標投標市場規范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4〕2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委聯合印發的《招標投標領域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部委令第16號)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圍繞解決影響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的突出問題,通過持續開展專項治理,補齊制度機制短板弱項,為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營造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招標投標市場環境。
──糾治一批經營主體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聚焦擾亂市場秩序、所有制歧視和地方保護、招標人主體責任不落實、監管執法機制短板弱項、交易服務供給不足等問題,通過限期整改、紀律處分、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等方式,依法依規持續糾治各類亂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不斷規范交易市場秩序。
──健全招標投標制度規則。持續開展招標投標領域制度規則清理,制定完善招標代理機構在線服務、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評價、多點分散評標、智慧輔助評標、小微工程規范招標投標等政策標準,解決交易重點環節中介亂象、人為干預等問題。
──完善有效運行的監管工作機制。落實招標投標領域聯動監管工作機制,形成監管閉環;建立行紀、行刑銜接機制,完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發現、移交、查處工作鏈條;建立典型案例通報機制,發揮警示震懾效應;完善教育培訓機制,提升評標專家、招標代理機構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素質。
──提升招標投標服務效能。完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建設和升級改造,提升場所服務能力;推行遠程異地評標、智慧輔助評標等做法,提升招標投標智慧化水平;優化招標投標在線監管系統,提升預警監測能力,實現全省監管“一張網”。
二、治理內容
聚焦2023年12月1日以來啟動實施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和部分鄉鎮小微工程招標投標項目,核查項目在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投標保證金、組織評標、處理異議和投訴等招標投標全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形,重點治理以下內容:
(一)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1.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未采用招標方式發包、未按照核準的招標方式進行招標,或通過“明招暗定”“先干后招”“量身定做”等方式虛假招標,或通過“化整為零”、虛構涉密項目、應急項目等形式規避招標。
2.投標人通過受讓、租借或者掛靠資質投標,偽造資質、資格證書,提供虛假業績、獎項、項目負責人等材料弄虛作假投標。
3.投標人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將中標項目轉包、違法分包。
4.“陪標專業戶”不以中標為目的,“抱團”投標,非法圍標。
5.招標代理機構拉攏評標專家、亂收費、價外加價、不及時支付專家費用等。
6.評標專家私下接觸投標人,收受利害關系人財物或其他好處;不按規定評標評審,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獨立評審施加不當影響,接受他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組建或加入微信、QQ等網絡通訊群組違規交流、獲取項目信息,組織相關利害關系人圍標串標;索取不合理評審費用等。
7.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影響,違規插手和干預招標投標活動。
8.惡意投訴舉報等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二)所有制歧視和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
1.未落實全國統一的市場準入條件,排斥限制潛在投標人。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要求經營主體在參與投標活動前取得行政許可;要求經營主體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繳納稅收社保或者與本地經營主體組成聯合體,取得本地業績或者獎項,取得培訓合格證、上崗證等特定地區或者特定行業組織頒發的相關證書,取得特定行業組織成員身份。
2.違規區別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在標準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和標準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中設置不合理內容。根據經營主體取得業績的區域、所有制形式、投標產品的產地、規模、注冊地址、注冊資金、市場占有率、負債率、凈資產規模設置差異性得分;根據聯合體成員單位的注冊地址、所有制形式等設置差異性得分。
3.開展信用評價時,區別對待不同地區、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未依法保障經營主體自主權。在信用信息記錄、歸集、共享等方面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經營主體作出區別規定;對不同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經營主體的資質、資格、業績等采用不同信用評價標準;根據經營主體的所在地區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異化的信用監管措施;沒有法定依據,限制經營主體參考使用信用評價結果的自主權。
(三)招標人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
1.招標人主體責任缺失。編制招標文件質量不高,對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的招標文件沒有組織審查,沒有使用國家規定的標準文本,沒有根據項目的具體特點與實際需要編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前沒有認真審查評標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評標報告,對異常情形和問題沒有依照法定程序復核和糾正;受理異議渠道不暢通,異議答復不及時;沒有及時簽訂合同并積極推進合同履行;招標人代表業務不熟悉,在評標過程中發表帶有傾向性、誤導性言論等。
2.限制招標人組織招標、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自主權。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違法限定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的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投標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特定類型的資格審查方法或者評標方法,具體的資格審查標準或者評標標準,評標委員會成員,承包商(供應商)預選庫、資格庫或者備選名錄等;對于已經納入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的電子交易系統,限制招標人自主選擇;強制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選擇電子認證服務;為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指定特定交易工具;要求招標人依照本地創新產品名單、優先采購產品名單等地方性扶持政策開展招標投標活動。
3.限制招標人定標權,影響招標人定標主體責任落實。為招標人指定定標方法、定標單位或者定標人員;將定標權交由招標人或者其授權的評標委員會以外的其他單位或者人員行使;規定直接以抽簽、搖號、抓鬮等方式確定合格投標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四)監管執法機制短板弱項。
1.在監管執法流程上設置不合理政策措施。規定招標投標交易服務機構行使審批、備案、監管、處罰等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職能;強制非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
2.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監管機制不完善。尚未以清單方式列明本地招標投標投訴處理的部門職責分工;未建立協同監管和案件移交機制,發現違紀、違法、犯罪線索不能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投標監管不到位,在交易環節監督缺失,對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及時發現,發現后沒有及時處置;對擬制定的招標投標領域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未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在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未按規定以適當方式聽取有關經營主體、行業協會商會等意見;未建立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審查清理、舉報處理機制。
3.鄉鎮小微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不規范,缺乏有效監督。
(五)交易服務供給不足。
1.在保證金上設置不合理限制。限制招標人依法收取保證金;要求經營主體繳納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以外的其他保證金;限定經營主體繳納保證金的形式;要求經營主體從特定機構開具保函(保險);在招標文件之外設定保證金退還的前置條件。
2.在服務流程上設置不合理限制。對能夠通過告知承諾和事后核驗核實真偽的事項,強制投標人在投標環節提供原件;在獲取招標文件、開標環節違法要求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員到場。
3.招標投標交易服務機構服務能力欠缺。不能有效發揮見證作用,對應當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沒有發現,對應當移交的涉嫌違法違規線索沒有及時移交;服務缺位,對其他地區的項目、目錄外項目拒絕進場;場所不能滿足評標需求,工作人員業務水平低、服務態度和效率不高,人手不足;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不能滿足交易、監管和遠程異地評標等技術要求。
三、工作步驟
專項治理按照“統一部署、持續推進、部門協同、分級負責”的原則,自2024年7月1日開始,至2025年12月31日結束。以9個月為一輪,分2輪持續進行,每輪按照“動員部署、問題排查、整改提升、總結通報”四個階段壓茬推進。第一輪自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結束,治理范圍為2023年12月1日-2024年6月30日期間啟動實施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和部分鄉鎮小微工程招標投標項目,同時對2023年治理情況開展“回頭看”;第二輪自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結束,治理范圍為2024年7月1日-2025年3月31日期間啟動實施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和部分鄉鎮小微工程招標投標項目,同時對第一輪治理情況開展“回頭看”。
(一)動員部署階段(時間1個月)。召開招標投標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動員部署會議,對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各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根據職責分工,研究細化實化本地、本行業領域的具體工作方案,召開會議進行動員部署,實現省市縣三級聯動。
(二)問題排查階段(時間2個月)。實施自查、抽查、核查、互查、督查“五查”銜接,對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全流程檢查,做到問題底數清楚、定性準確。由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建設單位梳理治理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對照治理內容進行自查自糾;各級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結合“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對治理范圍內項目進行抽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經營主體提交明確證據提出投訴的項目,自動納入核查范圍;開展市際交叉互查,通過異地檢查推進整改、交流學習;省相關部門(單位)組成聯合督查組,開展督導檢查。
(三)整改提升階段(時間5個月)。針對摸排出來的問題,深入剖析,查找原因,對能夠立即整改的,即查即改,對一時不能完成整改的,納入專項治理整改臺賬,明確整改措施,做到問題清單化、清單責任化、責任時限化,進行對賬銷號管理,并建立健全長效制度機制。
(四)總結通報階段(時間1個月)。各市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系統總結本地、本行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成效,全面梳理問題和整改情況,形成專題報告報省政府。省政府全面進行總結,對專項治理情況進行通報,并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
四、治理方式
專項治理堅持治標與治本、傳統手段與信息化手段相結合,持續查問題、糾偏差,重打擊、強震懾,嚴督導、促整改。
(一)精準發現問題。開展項目抽查,各市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結合實際自行確定抽查項目數量,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治理范圍內招標項目總數的10%,對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行業領域,要適當提高抽取比例。受理投訴舉報,對通過全省各級公布的招標投標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收到的投訴舉報信息,及時核查辦理;進行數據分析,利用“云智”監管系統等大數據預警分析功能,進行大數據比對,篩查問題項目,納入核查范圍。
(二)依法處置問題。對于存在所有制歧視、地方保護的項目,行政監督部門要責令招標人進行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于違法違規從事招標投標活動的行為,公安機關、行政監督部門要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打擊,對影響惡劣的案件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不按要求優化招標投標交易服務的,各地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要厘清責任分工,指導責任單位采取整改措施,在專項治理期間完成整改任務。對于監管執法機制存在短板的,招標投標指導協調部門要會同行政監督部門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在專項治理期間補齊短板。發現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存在違反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問題線索的,要做好問題線索銜接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要依規依紀依法處置。對治理力度不大、整改效果不明顯的,省相關部門(單位)重點進行督導。
五、制度機制
各市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要在開展專項治理基礎上,針對共性或影響長遠的問題,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完善管根本利長遠的制度機制,提高招標投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建立招標代理機構在線服務制度,完善線上服務系統,實現在線服務,做到全程留痕;完善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評價制度,實行信用評價,加強行為監管;建立多點分散評標制度,完善線上評標系統,實現評標專家就近到交易中心獨立席位在線評標;建立智慧輔助評標制度,發揮信息化手段作用,增強系統自動評標功能,減少人為干預,促進公平公正;建立小微工程規范招標投標制度,規范交易流程、方式和行為。建立行紀、行刑銜接機制,完善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發現、移交、查處工作鏈條,發揮協同效應;建立典型案例通報機制,發揮教育和警示震懾作用;建立教育培訓機制,加強對評標評審專家、招標代理機構的培訓力度,提高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
六、常態治理
各市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在專項治理結束后,進行常態化、長效化整治,持續抓、反復抓,切實防止問題反彈。在日常監管中,進一步落實招標投標領域聯動監管工作機制,深入推進協調會商、投訴處理、線索發現、轉辦反饋、信息共享、聯動處置、聯合懲戒7項機制,實現招標投標領域疑似違法違規行為“發現-研判-移交-會商-辦理-反饋”閉環;提升智慧化監管水平,完善省“云智”監管系統功能,打通紀檢監察、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水利、審計、公共資源交易等部門(單位)數據鏈接,實時監測預警,實現全省監管“一張網”;持續開展招標投標領域制度規則清理,對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進行全面自查,發現問題的,根據權限修訂、廢止,或者提請本級人大、政府予以修訂或廢止,實現制度規則的常態化清理規范。
七、組織保障
各市政府、省有關部門(單位)要將專項治理作為今明兩年重點工作任務來抓,聚焦聚力,持續發力。省發展改革委統籌協調全省專項治理工作,各市政府負責本地專項治理工作,省相關部門(單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原則,開展本行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要按照工作任務分工,進一步細化措施,明確時間表、路線圖,壓實責任,扎實推進,確保如期全面完成各項任務。對不按要求開展治理、工作不到位、效果不明顯的,將進行通報批評,并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責任;對組織有力、治理力度大、整改效果好的,將進行通報表揚。
附件:1.山東省持續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任務分工表
2.山東省持續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項目清單
3.山東省持續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整改臺賬
4.山東省持續開展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情況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