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公服發〔2024〕134號
新區各有關部門,雄安集團:
現將《河北雄安新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約談實施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公共服務局
2024年9月3日
河北雄安新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約談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雄安新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加強監督管理,防范違法違規行為,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雄安新區相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雄安新區范圍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約談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約談是指雄安新區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在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針對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為進一步了解核實相關情況,對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等主體或當事人進行的溝通交流、提醒告誡或詢問核查的措施。
第四條 新區工程建設項目綜合監督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新區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相關主體的約談活動,各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具體負責本部門監督的項目約談活動,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相關工作責任。
第五條 約談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及時高效的原則,旨在促進各方主體依法依規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市場秩序。
第二章 約談的情形
第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就以下情形啟動約談:
(一)招標文件編制存在歧義、傾向性或不合理條款,可能影響公平競爭;
(二)招標公告發布不規范,信息不完整、不準確造成社會影響;
(三)投標人投標行為異常,如被發現串通投標線索、異常低價、惡意投訴以及其他異常行為等;
(四)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評標專家不公正評分、違反評標紀律等;
(五)招標代理機構代理行為不規范,違反職業道德或相關法律法規,如代理的項目頻繁出現內容錯誤、異議、投訴或故意隱瞞重要信息進場等;
(六)相關部門轉辦的涉及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線索;
(七)其他需要約談了解、核實或提醒告誡的情形。
第三章 約談的程序
第七條 存在符合約談情形的,由行政監督部門發出整改提示函,經提示后,在規定時間內仍未整改落實或整改落實不到位的,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發出約談通知。約談前,行政監督部門應明確約談對象、時間、地點、事由,并提前通知被約談單位或個人。被約談人不得推諉、抵制,不得委托他人。
第八條 約談應由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參加,并作約談記錄。約談過程中,應充分聽取被約談方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四章 約談的結果運用
第九條 約談結果作為招標投標活動監督檢查、信用評價及后續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于積極配合約談、主動整改的,可視情況修復相關信用評價;對于拒絕約談、不配合調查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從重處理。
第十條 被約談人無故不接受、推諉、抵制約談,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可視情況采取函告、通報、失信聯合懲戒等措施,并抄送對被約談人有管理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或主管單位。約談中發現違法違紀的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相關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河北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招標投標指導協調、綜合監督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期間如有法律、法規及政策調整,本辦法相應調整。